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8)高民终字第115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高民终字第11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三楼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执行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某,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州湾大道X号。

负责人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中凯公司)因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简称钦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电信股份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一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8年8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中凯公司提交了(2006)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中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广金于2006年6月1日在河南省郑州市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IE浏览器的地址栏中输入www.qz.x.cn,进入“西南之窗”网站首页,在目录栏中点击“宽频”进入宽频页面,登陆后搜索到“亮剑”播放页,点击播放页能够在线播放该电视剧。从公证下载的网页可知,该网页左上角载有“西南之窗”字样。

中凯公司还提供了通过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的备案查询结果,该结果显示首页URL为www.qz.x.cn的ICP单位全称为广西区电信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简称广西电信钦州公司)。

2008年2月14日,经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广西电信钦州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钦州分公司在钦州市领取了营业执照,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其经营范围为行政区域内的国内各类固定电信网络与设施业务;基于固定电信网络的话音、数据、图像及多媒体通信与信息服务;经营与通信相关及信息业务相关的系统集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信息咨询、设备生产、销售和设计施工、广告业务。2008年6月23日,钦州分公司向法院出具承诺书,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电信有限公司钦州市分公司变更登记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其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承担。

上述事实有(2006)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分公司变更核准登记通知书、钦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钦州分公司的承诺书在案佐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凯公司指控www.qz.x.cn网站未经其许可,向社会公众提供电视剧《亮剑》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中凯公司提交的(2006)郑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内容以及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的备案查询结果表明:www.qz.x.cn网站系原广西电信钦州分公司即本案的钦州分公司实际运营,电信股份公司并未参与涉案网站的经营,也未实施中凯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故钦州市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现有证据并未表明电信股份公司实施了中凯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故北京市并非本案侵权行为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虽然钦州分公司是电信股份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基于中国电信行业管理体制的特殊性,钦州分公司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在电信股份公司的授权范围内能够独立经营,对自己的财产具有支配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即使中凯公司指控的侵权事实成立,钦州分公司的现有资产亦足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钦州分公司具有独立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能力。

综上所述,电信股份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依法驳回中凯公司对电信股份公司的起诉,据此,一审法院不享有本案的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中,无论是侵权行为地,还是钦州分公司所在地,均是钦州市,因此,应将本案移送至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一、驳回中凯公司对电信股份公司的起诉。二、本案移送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中凯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其上诉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钦州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责任,使得上诉人可能得不到赔偿,因此应当把钦州分公司和电信股份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一审法院既裁定无管辖权,又驳回对电信股份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据。上诉人曾向一审法院提交追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为被告的申请,对此一审裁定无答复。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另查明:在www.qz.x.cn网站页面下端载有“版权所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钦州分公司”字样。

本院认为:根据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的备案查询结果以及www.qz.x.cn网站网页显示的内容,可以认定,该网站系钦州分公司实际运营,中凯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并未涉及电信股份公司。因钦州分公司系电信股份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有独立的财产和组织机构,属于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其他组织”,故一审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钦州分公司系被控侵权行为人,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正确的。由于本案证据显示,中凯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并未涉及电信股份公司,在钦州分公司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驳回中凯公司对电信股份公司的起诉是正确的。中凯公司认为其实体权益因驳回了电信股份公司的起诉而不能得到保护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中凯公司提出曾向一审法院申请追加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为被告,而一审裁定无答复的上诉理由,由于该申请与一审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认定的内容无关,故一审裁定并未涉及并无不妥。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一审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职权将本案移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有法律依据。

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基本正确,应予维持。中凯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雪松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ОО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毕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