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孟某与大庆市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6-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庆民终字第365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庆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X号楼X单元X室。

委托代理人赵全禄,大庆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市X区X村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被上诉人单位干部,住(略)-LX号楼X门X室。

委托代理人李某权,男,汉族,系被上诉人单位法律顾问。

上诉人孟某因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X区人民法院(2002)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上诉人孟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全禄,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李某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查:原告孟某与被告大庆市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9年9月20日签订鞋业货柜销售协议书,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龙凤大厦二层鞋业商场X号柜台,长度为1.5米,宽0.55米,占地0.825平方米,售价为(略)元,竣工后,被告负责提供有关手续,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协议签订后,原告付清全部价款。1999年11月货柜交付原告。2002年8月12日被告通知原告办理共有产权。原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孟某诉称: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产权应认定为个人产权,但上诉人只能办理共有产权,不能办理个人产权,至今未给上诉人办理个人产权。被上诉人已构成违约。因此上诉人可以解除合同。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效,被上诉人没有违约,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被上诉人是否违约。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均未举出新发现的证据。

本院认定的事实:上诉人孟某与被上诉人于1999年9月20日签订鞋业货柜销售协议书,约定:上诉人购买被上诉人开发建设的龙凤大厦二层鞋业商场X号柜台,长度为1.5米,宽0.55米,占地0.825平方米,售价为(略)元,竣工后,被上诉人负责提供有关手续,协助上诉人办理产权(附平面图一份)。协议签订后,上诉人付清全部价款。1999年11月被上诉人将货柜交付给上诉人。大庆市房屋产权市场交易中心证明:凭《服装货柜、架销售协议书》能办理房屋所有权。大庆市瑞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龙凤精品大厦,符合《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之规定,能办理房屋产权的初始登记。2002年8月12日被上诉人发布通知,通知上诉人等业户办理共有产权。但上诉人拒绝办理。上诉人孟某以被上诉人不能为上诉人办理个人产权,是违约的行为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鞋柜款(略)元,并赔偿有关损失。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由被上诉人协助上诉人办理产权。对产权的形式没有特别的约定。共有产权也是个人私有财产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被上诉人协助上诉人办理共有产权,上诉人拒绝办理共有产权,不能认定被上诉人违反了协议中“被上诉人负责提供有关手续,协助上诉人办理产权”的约定。因此上诉人诉称被上诉人违约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由上诉人孟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邵立臣

代理审判员丛海彬

代理审判员于志友

二00三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邹吉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