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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某某、贺某某、刘某某、攸县通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地址:株洲市天元区X路农行开发区支行二楼。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邓峗敏,湖南一星律师事务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章水生,醴陵渌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等。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司机,湖南省攸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司机,湖南省攸县人,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攸县通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凌,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某某、贺某某、刘某某、攸县通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10)醴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宋某某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在交通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及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自愿赔付x.89元,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已支付x.89元,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还应支付x元,该款在2010年9月17日之前支付。

被上诉人攸县通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及被上诉人刘某某自愿承担x.11元,被上诉人刘某某已赔付9348.11元,余款x元,在2010年9月3日之前支付。

二、被上诉人宋某某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交通事故纠纷就此了结,被上诉人宋某某就本案交通事故赔偿不再主张权利。

三、攸县通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因湘x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投保的保险合同终止。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被上诉人刘某某自愿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自愿负担。

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韦曼辉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罗湘武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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