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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炎陵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0年5月17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5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炎陵县看守所。

炎陵县人民检察院以炎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丹、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盗窃作案7次,案值x元。

1、2010年4月1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炎陵县X街“超级英雄”游戏店旁边,盗窃叶陈某价值2400元的“豪江牌”125型湘x两轮摩托车1辆。现已追缴并发还失主。

2、2010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106线草坪村与垄溪乡X路边,盗窃失主不明的价值830元的“爱立新牌”两轮摩托车1辆。现已随案移送本院。

3、2010年4月29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炎陵县边贸市场“恒生网吧”楼下巷子里,盗窃凌曙价值3010元的“中裕牌”125-4型两轮摩托车1辆。现已追缴并发还失主。

4、2010年4月30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炎陵县X街X栋X单元楼梯口处,盗窃周某价值2320元的“光南牌”125-2型湘x两轮摩托车1辆。现已追缴并发还失主。

5、2010年4月份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某某在炎陵县边贸市场“恒生网吧”楼下巷子里,盗窃失主不明的价值4230元的“大福牌”125-5型两轮摩托车1辆。现已随案移送本院。

6、2010年5月1日,被告人陈某某在炎陵县X镇X村刘家湾组一路段,盗窃刘德祥价值1300元的“美珍牌”助动车1辆。现已追缴并发还失主。

7、2010年5月15日晚,被告人陈某某在炎陵县“星宇网吧”楼下,盗窃罗华平价值3360元的“豪爵牌”125-2型湘x两轮摩托车1辆。现已追缴并发还失主。

2010年5月17日,被告人陈某某因形迹可疑被炎陵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抓获盘问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叶陈某、凌曙、周某、刘德祥、罗华平的陈某,证人周某某的证言,炎陵县价格认证中心炎价认鉴字[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炎陵县公安机关制作的盗窃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和指认现场照片,缴赃发还材料,盘问材料,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炎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某因形迹可疑而被公安机关盘问过程中,如实交代了罪行;且所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对被告人陈某某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7日起至2013年9月16日止),并处罚金一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本院的不明失主大福牌摩托车1辆和爱立新牌摩托车1辆,予以没收,上交国库;随案移送本院的作案工具老虎钳1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仕明

人民审判员霍保华

人民陪审员余建英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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