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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某某诉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原告楚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楚某某诉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1985年2月在杞县X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现均上学。原、被告结婚之初感情尚可,但自1991年被告出外进修三年后,即长年在外,从2004年底外出后就再无消息,多年来,原告一人供养两个孩子生活、上学,历经千辛万苦,至今没有被告的任何消息。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潘某某缺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潘某某于1985年2月3日在杞县X镇人民政府与原告楚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2月5日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婚后生育一子一女,现均已成年。2004年底,潘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10年1月26日杞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09)杞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潘某某为失踪人。

本院认为,被告潘某某自2004年底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对原告未尽丈夫义务,对子女未尽父亲责任。已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应予以支持。原、被告如有财产纠纷,等待潘某某回来后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楚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的夫妻关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被告负担1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玉凤

审判员万朝阳

代审判员马志钊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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