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台北市松山区X路一二О巷五О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平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韵,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自立,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大学出版社,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市赛罕区X路凯旋广场X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社长兼总编辑。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X号三利大厦四层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归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人员,住(略)。
原告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出版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当网公司)侵犯专有出版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皇冠出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韵、刘自立,被告内蒙古大学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李某、张某某,被告当当网的委托代理人归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皇冠出版公司起诉称:原告皇冠出版公司依据宋琪、宋邝文美的授权取得了张爱玲作品的专有出版权。被告内蒙古大学出版社未经许可,擅自出版、发行《经典手抄本——倾城之恋》、《经典手抄本——金锁记》、《经典手抄本——私语》、《经典手抄本——更衣记》等四本书,使用了张爱玲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的专有出版权。被告当当网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销售该书,构成共同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依法收缴二被告库存的侵权图书,收缴被告内蒙古大学出版社用于复制侵权图书的底板和印片;3、被告内蒙古大学出版社赔偿经济损失28万元;4、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内蒙古大学出版社答辩称:皇冠出版公司在国内没有专有出版权,内蒙古大学出版社不可能侵犯其专有出版权。涉案图书的著作权人可以主张著作权。涉案图书的定价低,总码洋只有10万元,希望法院充分考虑。
被告当当网公司答辩称:当当网公司通过合法渠道购进涉案图书并销售,目前已经停止销售涉案图书,亦没有库存的涉案图书。请求法院判决驳回皇冠出版公司对当当网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06年1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05)高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认定:宋琪、宋邝文美依据张爱玲的遗嘱取得了张爱玲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从而皇冠出版公司依据宋琪、宋邝文美的授权取得了张爱玲作品的专有出版权。根据宋琪、宋邝文美的授权,皇冠出版公司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不限时间、地区、版数、印数。
2003年10月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了《经典手抄本——倾城之恋》、《经典手抄本——金锁记》、《经典手抄本——私语》、《经典手抄本——更衣记》等四本书。其中《经典手抄本——倾城之恋》一书中使用了《倾城之恋》、《连环套》、《花凋》、《留情》、《鸿鸾禧》等5篇文章,《经典手抄本——金锁记》一书中使用了《金锁记》、《茉莉香片》、《心经》、《红玫瑰与白玫瑰》、《琉璃瓦》、《牛》、《不幸的她》等7篇文章,《经典手抄本——私语》一书中使用了《走!走到楼上去!》、《公寓生活记趣》、《烬余录》、《“卷首玉照”及其他》、《童言无忌》、《中国的日夜》、《谈吃与画饼充饥》、《草炉饼》、《姑姑语录》、《炎樱语录》、《我看苏青》、《忆胡适之》、《双声》、《表姨细姨及其他》、《天才梦》、《私语》、《自己的文章》、《有几句话同读者说》、《存稿》、《<红楼梦魇>自序》、《<传奇>再版的话》、《惘然记》、《<老人与海>译序》、《国语本<海上花>译后记》、《<海上花>的几个问题》等25篇文章,《经典手抄本——更衣记》一书中使用了《谈画》、《谈女人》、《谈跳舞》、《谈音乐》、《谈看书》、《忘不了的画》、《论写作》、《诗与胡说》、《借银灯》、《银宫就学记》、《中国人的宗教》、《到底是上海人》、《洋人看京戏及其他》、《道路以目》、《有女同车》、《气短情长及其他》、《造人》、《必也正名乎》、《更衣记》等19篇文章。《经典手抄本——倾城之恋》、《经典手抄本——金锁记》、《经典手抄本——私语》、《经典手抄本——更衣记》等四本书的定价均为8.8元,但均未标明印刷数量。
2006年3月6日,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做出了(2006)京海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2006年3月2日,王韵从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上购买了《经典手抄本——倾城之恋》、《经典手抄本——金锁记》、《经典手抄本——私语》、《经典手抄本——更衣记》等四本书。
2006年8月25日,皇冠出版公司和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图书商报》上发布声明,2006年8月30日,皇冠出版公司和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在《中华读书报》上发布声明。声明内容大致为:皇冠出版公司取得了张爱玲作品在全世界范围内独家使用权,他人未经其许可不得出版、发行使用张爱玲作品的图书。
2006年9月8日,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的王韵和刘自立律师致函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告知其擅自出版、发行张爱玲作品的图书侵犯了皇冠出版公司的合法权利,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6年9月14日,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回函,称该社于2003年出版了《经典手抄本——倾城之恋》、《经典手抄本——金锁记》、《经典手抄本——私语》、《经典手抄本——更衣记》等四本书,共印制3000套,实际发行1000套。内蒙古大学出版社表示愿意协商进行赔偿。
2006年12月,北京出版社出版集团、北京十月文艺出版社出版了张爱玲的作品集:《半生缘》的印数为x册,《流言》的印数为x册,《郁金香》的印数为x册,《红楼梦魇》的印数为x册,《对照记》的印数为x册,《倾城之恋》的印数为x册。
2007年4月,天津人民出版社出具证明,称该社于2004年4月正式出版《同学少年都不贱》一书,截止2006年12月,累计印刷22万册,累计销售x册。
图书《张爱玲精选集》和《中国现代小说史》中对张爱玲做出了高度评价。
北京金爵文化咨询服务公司向当当网公司提供了涉案图书。在庭审过程中,内蒙古大学出版社认可当当网公司销售的涉案图书是其提供给当当网公司的。
2008年8月27日,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在庭审过程中,当当网公司主张其已经停止销售涉案图书,且没有库存,皇冠出版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并放弃了关于当当网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皇冠出版公司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图书、公证书、声明、律师函、复函、图书版权页、印刷委托书、证明,当当网公司提交的合同审批会签表、订货合同、证明、送书单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皇冠出版公司取得了张爱玲作品的专有出版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在本案中,被告内蒙古大学出版社未经原告皇冠出版公司许可,出版、发行的《经典手抄本——倾城之恋》、《经典手抄本——金锁记》、《经典手抄本——私语》、《经典手抄本——更衣记》等四本书中使用了张爱玲的作品,侵犯了原告皇冠出版公司享有的专有出版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鉴于原告皇冠出版公司所提赔偿请求数额过高,且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上述主张不予全额支持,本院将依据涉案作品的知名程度、侵权图书的出版发行持续时间等情节确定具体数额。
鉴于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已足以维护原告皇冠出版公司的合法权利,故其关于收缴被告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库存侵权图书以及收缴被告内蒙古大学出版社用于复制侵权图书的底板和印片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复制品的发行者不能证明其发行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当当网公司销售涉案侵权图书具有合法来源,故其应当承担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图书的法律责任,鉴于原告皇冠出版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放弃了关于被告当当网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故本院对此不予处理。鉴于原告皇冠出版公司认可被告当当网公司没有库存的涉案图书,故其关于收缴被告当当网公司库存侵权图书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内蒙古大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经典手抄本——倾城之恋》、《经典手抄本——金锁记》、《经典手抄本——私语》、《经典手抄本——更衣记》;
二、内蒙古大学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八万元;
三、驳回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已交纳),由内蒙古大学出版社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皇冠文化出版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内蒙古大学出版社、北京当当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ОО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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