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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翻译学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E阳国际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超卉、吴某,陕西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翻译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X镇。

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该学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宋文利,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房公司委托代理人何超卉,被上诉人西安翻译学院委托代理人宋文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0日,西安翻译学院与西房公司签订《团购协议书》,该协议约定“一、乙方(西安翻译学院)购买的区域、楼位为世家星城三期G区X号楼住宅和X号楼X套住宅及三期G区地下车位30个。二、乙方职工购买世家星城X号楼住宅总建筑面积约8888平方米,X号楼住宅总建筑面积约9064平方米(28、X号楼实际面积最终以西安市房产测量事务所出具的测量报告为准,购房款多退少补据实结算),团购优惠单价每平方米2846元,房款总价共计人民币伍仟壹佰零玖万壹仟叁佰玖拾贰元整(¥x元);三期地下车位30个,车位团购单价为8万元,车位总价为人民币贰佰肆拾万元整(¥x元)。乙方总计支付购房款及车位款金额人民币伍仟叁佰肆拾玖万壹仟叁佰玖拾贰元整(¥x元)。……四、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西房公司)购房款及车位款总计人民币叁仟捌佰壹拾玖万陆仟壹佰肆拾肆元整(¥x元),余款壹仟贰佰捌拾玖万伍仟贰佰肆拾捌元整(¥x元),在2005年9月5日前全额付清。如未按协议规定时间付款,甲方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售。……十一、甲方保证于2006年12月31日,将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住宅交付乙方。如逾期交房甲方按已付房款每日按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个月甲方未交房,合同自动解除,甲方全款退还乙方购房款及车位款,支付同期银行利息,并交付5%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西安翻译学院先后于2005年5月24日、5月26日、9月16日分别通过农业银行、商业银行转款共计x元。西房公司已收到该款项,但未按协议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及车位。

2008年3月3日,由于西房公司未如期交付房屋及车位,西安翻译学院向西房公司发出律师函,该函内容为:“一、西安翻译学院要求你方严格按照2005年5月的《团购协议书》履行你方的交房义务,并在未如期交房的情况下,根据违约期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额。二、西安翻译学院鉴于你方目前无立即交付所约定的楼房、车位的条件,故要求你方在接到本函件后,2008年5月1日前按质、按量、按照国家标准内外配套交付约定的楼房。”2008年3月5日,西房公司项目管理中心的员工马敏签收该函件。

2008年7月11日,西房公司给西安翻译学院出具说明一份,该说明内容为:“贵我双方于2005年5月20日签订的《团购协议书》约定的交房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但我方未按上述日期交房,为此我公司深表歉意,愿向贵方支付部分违约金320.95万元。根据项目工程安排,贵方购买的房屋将于2008年12月31日交付。我公司已做好与贵方职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准备工作,可随时根据贵方的要求与职工签订相应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08年8月15日,鉴于西房公司未能按照团购协议的交房期限向西安翻译学院交付房屋,经双方协商,西房公司愿意作出部分违约赔偿,并签订补充协议。该协议约定:“1、甲乙方同意以等价房屋抵偿方式作为对乙方的赔偿,违约金共计320.95万元;2、补偿金以甲方开发的世家星城项目住宅现房四套(具体请见本协议附件房源表)折抵。3、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签订折抵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协议签订后,西房公司又同意以世家星城五套房折抵部分违约金320.95万元,并向西安翻译学院出具了收款收据,双方已履行。

原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005年5月20日,西安翻译学院与西房公司签订团购协议书,购买西房公司开发的世家星城三期G期X号楼和X号楼X套住宅及三期G区地下车位30个。该团购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西安翻译学院按照团购协议约定支付了全部款项,但西房公司经多次催交,仍未按期交付房屋及车位。西房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团购协议的约定的交付期限,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西房公司辩称,根据双方团购协议第十一条约定,在履行中,西房公司未按期交房,已满足合同自动解除条件,所以该团购协议已经解除;基于该团购协议的解除及后期赔偿事宜,双方在2008年8月15日就合同解除后赔偿问题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由西房公司以等价房屋抵偿的方式,折抵违约金;起诉前,西房公司已履行该补充协议。但是,西房公司2008年7月11日给西安翻译学院出具说明,愿向西安翻译学院支付部分违约金320.95万元,并根据项目工程安排,承诺将于2008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2008年8月15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西房公司以等价房屋抵偿方式赔偿西安翻译学院部分违约金共计320.95万元。以上事实充分说明,西房公司在承认自己违约的情况下,希望得到西安翻译学院的谅解,并愿意积极履行双方的团购协议。补充协议亦是在西房公司2008年7月11日给西安翻译学院出具之说明的基础上签订的。因此,西房公司辩称团购协议已经解除之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在团购协议的履行中,西房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西安翻译学院有违约的行为,相反,西安翻译学院的证据却足以证明西房公司严重违约。经审查,西安翻译学院的诉讼请求中关于违约金部分,已经扣除西房公司已履行的320.95万元,故西安翻译学院起诉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考虑到西房公司交付房屋及车位需要一定的时间,西房公司在三个月内交付符合协议约定标准的房屋及车位比较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将符合协议约定标准的世家星城三期G区X号楼和X号楼X套住宅及三期G区地下车位30个交付给西安翻译学院。(二)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西安翻译学院迟延交房违约金x.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元,西安翻译学院已预交,由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于执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西安翻译学院。

西房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2009)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首先,一审判决在认定2008年8月15日西房公司与西安翻译学院签订的《补充协议》与2008年7月11日西房公司向西安翻译学院出具的说明的法律效力时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凭借已经失效的说明认定西房公司愿意继续履行团购协议,认定事实错误。(2)一审判决认定西房公司与西安翻译学院签订的《团购协议书》合法有效,事实错误。2009年9月18日西房公司与西安翻译学院之间签订的《团购协议书》已经解除。(3)一审判决认定西房公司应向西安翻译学院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x.56元事实错误。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3、一审判决确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超过总房款的30%,应当予以降低。

西安翻译学院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西房公司与西安翻译学院签订的团购协议书合法有效,在该协议书签订之后,西安翻译学院按照团购协议书的约定。向西房公司支付了全部款项,但西房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向西安翻译学院交付所购房屋及车位,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现西安翻译学院要求西房公司继续履行约定义务理由充分,应予支持。

西房公司上诉称双方于2008年8月15日签订补充协议之后,其于2008年7月11日给西安翻译学院出具的《关于支付延期交房赔付金及再次确定交房日期的说明》已经失效。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看,西房公司与西安翻译学院于2008年8月15日就西房公司未能按照团购协议的交房期限向西安翻译学院交付房屋,其愿意向对方作出部分违约赔偿达成补充协议。该协议并未涉及变更或撤销西房公司于2008年7月11日给西安翻译学院承诺支付部分违约金及于2008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故西房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西房公司上诉认为其与西安翻译学院签订的《团购协议书》已经解除。经查,虽然双方签订的《团购协议书》第十一条约定“甲方(西房公司)保证于2006年12月31日,将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住宅,交付乙方(西安翻译学院)。如逾期交房甲方按已付房款每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3个月甲方未交房,合同自动解除,甲方全款退还乙方购房款及车位款,支付同期银行利息,并交付5%的违约金”。但从《团购协议书》签订至西安翻译学院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西房公司并未主张过解除协议。相反,西房公司在2008年7月11日还向西安翻译学院承诺支付部分违约金,并于2008年12月31日交付房屋。因此,西房公司该项上诉理由亦不成立。至于西房公司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其向西安翻译学院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错误的问题,双方在签订团购协议书时已有约定,现西房公司未按约定期限向西安翻译学院交付房屋及车位,违反约定,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西房公司在2008年7月11日已向西安翻译学院承诺支付部分违约金。并且双方在2008年8月15日就赔付违约金相关事项达成补充协议。西房公司就补充协议涉及的部分违约金已经履行。现西安翻译学院诉讼请求中关于违约金部分,已经扣除西房公司已履行的320.95万元,而西房公司上诉认为一审判决确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缺乏证据。因此,一审法院判令西房公司向西安翻译学院支付违约金并无不当。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西安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曹文军

代理审判员刘某伟

代理审判员李咏

二O一O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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