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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物资有限公司诉上海XX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路XXX号XXXX馆。

法定代表人郭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X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顾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XX镇XX村XXXX号,系顾XX之叔父。

被告上海XX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XX镇XX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XX,该公司职员。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于2009年6月在原告处购买空调等电器设备,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余款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09年8月17日写下20,000元欠条一张,加上视频线1,970元,共计21,970元。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据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1,970元。

被告辩称,欠原告货款应是20,000元,不支付的原因是被告所装空调主机不符合安全要求,只要原告将主机安装符合要求后就支付余款20,000元,愿与原告协商解决此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XX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上海XX物资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0,000元,该款由被告于2010年3月25日前给付原告;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9元,减半收取174.5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被告负担部分由被告于2010年3月25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已于2010年3月22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审判员虞德其

书记员季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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