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华辰公关咨询服务公司与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894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8947号

上诉人北京华辰公关咨询服务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南里北段健翔新村华亭嘉园F座X号。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辰公关咨询服务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肖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辰公关咨询服务公司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爱家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上诉人北京华辰公关咨询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华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家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的(2007)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8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华辰公司原审诉称:该公司系合法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单位,于2006年11月13日与爱家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合作制作播出《爱家收藏》节目,由爱家公司提供经费和拍摄场地、委派人员参加节目制作,该公司负责制作并提供约定内容的回报。合同试运行期3个月,其间如爱家公司认为制作的节目质量不能达到其要求,爱家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爱家公司依约应分5次支付节目制作费用,每次40万元。现该公司依约履行了义务,《爱家收藏》节目如期播出,并给爱家公司带来巨大经济利益,但爱家公司除支付了第一期40万元后,拒绝支付到期的第二期和第三期合作款。为此,华辰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判令爱家公司支付欠款80万元,并按实际逾期付款天数支付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支付违约金20万元。

被上诉人爱家公司原审辩称: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的约定,华辰公司负责《爱家收藏》节目的编辑、拍摄等,并应在送电视台前报送爱家公司对节目进行核准,未经爱家公司核准通过的节目不准播放。履约过程中,华辰公司从未将其拍摄的节目送该公司审核过,因此华辰公司构成违约。现爱家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华辰公司无权要求爱家公司支付合同款项。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华辰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3日,爱家公司(甲方)与华辰公司(乙方)就合作中国教育电视台一频道“爱家收藏”栏目签订《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甲方负责提供录制栏目所需的虚拟演播室及市场内拍摄场地;支付乙方《爱家收藏》栏目制作、播出整体费用,每周播出一期,全年52期,全年费用总计200万元;签约之日起10日内支付第一笔资金40万元,第二笔40万元在2007年2月24日前付清,第三笔40万元在2007年5月5日前付清;第四笔40万元在2007年7月25日前付清,第五笔40万元在2007年11月10日前付清;甲方对每期栏目的策划拥有话语权和参与权,对每期栏目的制作过程拥有监督权;乙方负责《爱家收藏》栏目的采集、拍摄、剪辑、制作、播出等,并在报电视台总编室编审前4天送甲方核准,未经甲方核准通过的节目不准播放,否则视为乙方违约;栏目主编一人、总策划一人、统筹一人由甲方出任,只配合乙方制作节目,确保甲方权益,不承担栏目制作过程及播出的法律责任;甲乙双方共同完成每期栏目的策划文案与制作全过程;合同试运行期3个月,其间如甲方认为乙方制作的节目质量不能达到甲方要求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付款日前10个工作日内,乙方应书面通知提醒甲方,付款期限截止日后10个工作日内,如甲方仍未履行付款,乙方有权终止协议;因甲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应按合同标的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双方还在该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乙方负责为甲方提供的回报包括:1、双方合作栏目以《爱家收藏》名称播出,首播时间2006年11月5日;2、栏目前贴片广告时间的50%供甲方使用(最低不得低于75秒);3、乙方负责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一频道插播每周不少于3次、每次时长为30秒的《爱家收藏》栏目宣传片,对栏目进行宣传;4、乙方负责每周在中国教育电视台一频道不定期为《爱家收藏》栏目以滚动字幕形式播出节目预告;5、符合甲方要求的《爱家收藏》字幕角标贯穿于栏目内容始终;6、每期栏目中出现不少于6次《爱家收藏》栏目主持人后背景板,内容由甲乙双方共同确定;7、“每周一拍”的拍品展示由拍卖公司在“爱家国际收藏品市场”租用场地展示,同时栏目中出现拍品的展示地点、电话;8、每周六的拍卖活动在“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进行,同时栏目中出现拍卖地的地点、电话;9、栏目在“爱家国际收藏品市场”拍摄时,片中出现——场地提供:“爱家国际收藏品市场”字幕;10、拍卖现场拍卖台显示《爱家收藏》栏目标识;11、每期栏目中出现不少于5次的《爱家收藏》栏目片花;12、每期栏目中出现不少于两次时长15秒的《爱家收藏》宣传片;13、片尾滚动字幕鸣谢合作单位;14、拍摄场地的甲方场地标识;15、在今后栏目包装、栏目介绍、电视节目预告及今后与其他媒体合作时均冠以《爱家收藏》栏目出现,并在中国教育电视台网站(www.cetv.x.cn)同时发布,栏目冠名权归甲方所有。

该《合作协议》对于合作期限的约定有两条不同的表述,其中第一条约定“合作期限为2006年11月5日至2007年11月4日”;双方共同责任与义务中又约定“在现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合同签订有效期为贰年”。对此,双方认可合同实际期限是一年,如果第一年合作的好,则再履行一年。

双方认可《合作协议》签订前,《爱家收藏》节目已经于2006年11月5日和11月12日播出过两期。

2007年1月8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对前5期节目中因故未能播出的甲方广告,乙方同意从第6期节目开始陆续播出;甲方需提前4周将广告投放计划及播出样带提交乙方;“每周一拍”的拍品展示,指在“爱家收藏网”上拍卖交易,拍品展示地点在爱家公司内;每期栏目的策划文案,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初始方案须提前交甲方审核通过;播出方式由中国教育一套调整至中国教育三套播出。

爱家公司没有按照《合作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第一笔款项40万元,而是分两次于2006年11月23日和2007年1月9日支付,其余款项未交付。

自2006年11月5日节目开播至2007年6月10日,《爱家收藏》栏目共制作播出33期。华辰公司提出这些节目均经爱家公司核准通过,采用的送核方式包括拍摄现场直接确认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后电话确认。就此,华辰公司提交了2006年8月28日、2007年2月5日和2007年3月7日的3封电子邮件打印件,但均没有提交其中的附件内容。爱家公司否认收到过这3封电子邮件,也否认电子邮件中的收件人与其有关。另外,华辰公司还提交了介绍《爱家收藏》栏目及第八期、第九期内容(均系2007年2月15日)的网站(//www.x.cn和//www.x.cn)打印件,并提出该网站系爱家公司及其上级单位北京爱家投资管理集团的网站。该打印件均未经公证,且现两个网站均已无法打开。原审庭审中,爱家收藏公司否认//www.x.cn是其公司网站,并提出不知道//www.x.cn是否其上级单位的网站。经原审法院核实,上述两个网站的域名所有者均系爱家公司。

爱家公司提出已播出的《爱家收藏》节目中没有实现《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回报中的下列内容:

1、没有栏目前不低于75秒的贴片广告,只有一个30秒的爱家公司广告,而且不属于贴片广告;

2、每周在电视台插播不少于3次、每次时长为30秒的《爱家收藏》栏目宣传片,以及每周在电视台不定期为《爱家收藏》栏目以滚动字幕形式播出节目预告均没有体现;

3、因华辰公司没有举办过拍卖活动,所以节目中没有出现“每周一拍”拍品展示地点为爱家公司以及每周六拍卖活动拍卖地点、电话为爱家公司的内容,也未实现拍卖台显示《爱家收藏》栏目标识的回报;

4、节目中出现的《爱家收藏》栏目片花少于约定的5次;

5、节目中没有出现约定的两次时长15秒的《爱家收藏》宣传片;

6、没有实现栏目包装、介绍、电视节目预告及与其他媒体合作时冠以《爱家收藏》栏目,并在中国教育电视台网站同时发布。

华辰公司认可4和5的情况确实存在,但提出:没有75秒的贴片广告是因为爱家公司只提供了30秒的广告;拍卖活动应当由爱家公司组织,因爱家公司没有组织拍卖所以没有实现上述第3项;电视台实际插播了上述第2项内容,但难以举证;所有节目预告均在中国教育电视台网站同时发布过,但未举证。

2007年5月22日,爱家公司向华辰公司发出《关于立刻暂停制作、播放“爱家收藏”栏目的紧急通知》,以华辰公司没有按照约定提前送节目样带核准,以及没有兑现约定的回报承诺为由,要求立即暂停制作、播放“爱家收藏”栏目,并尽快拿出整改方案进行协商。

从2007年6月10日以后,华辰公司已经以爱家公司拒不付款为由实际终止履行双方的《合作协议》。此后,电视台的《爱家收藏》栏目已变更为《大家收藏》。

另查,华辰公司领取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原审法院认为:华辰公司与爱家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华辰公司和爱家公司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华辰公司应当在将所制作的节目报电视台总编室编审前4天送爱家公司核准,未经爱家公司核准通过的节目不准播放,否则视为华辰公司违约。同时,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华辰公司还应将每期栏目的初始策划文案提前交爱家公司审核通过。现华辰公司虽提出所有节目均经爱家公司核准,但根据现有证据只能认定前5期节目及第八期、第九期节目得到了爱家公司的核准。就前5期节目,双方补充协议中涉及到前5期节目,爱家公司只对其中的广告内容提出异议,故应认定爱家公司已经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确认了前5期节目。就第八期和第九期节目,在华辰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中有这两期节目的内容。虽然爱家公司否认该二网站系其网站,但因该二网站的域名所有者是爱家公司,而爱家公司又不能举证证明其网站中的相应内容与华辰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不同,故原审法院认定该网站系爱家公司所有,且其中包括第八期和第九期《爱家收藏》节目内容。既然爱家公司在其网站中已经收入了该两期节目的内容,应视为爱家公司对这两期节目也做出了确认。除此以外,华辰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余节目也送爱家公司审核并获得核准,故华辰公司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爱家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的时间为2007年2月24日,而华辰公司将节目及文案送爱家公司核准的时间为每期节目报电视台编审前,因此爱家公司支付第二笔及以后款项的时间在华辰公司履行送审义务之后。因华辰公司没有依约履行该项合同义务,故爱家公司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即不再支付第二笔及以后的合同款项。而且,按照合同约定的52期200万元的标准,爱家公司已经支付40万元也足以弥补经确认的7期的费用。因此,对于华辰公司要求爱家公司支付第二笔和第三笔款项共计8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解除合同的主张,原审法院认为,《合作协议》中合同期限的约定,双方均认可如果第一年合作得好则继续履行一年。现双方在第一年已经发生纠纷,继续履行第二年的条件已经不存在,故应认定双方的《合作协议》已于2007年11月4日期满。对于华辰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原审法院不再处理。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北京华辰公关咨询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华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为:1、原审法院遗漏了重要事实,对于爱家公司无理由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爱家公司在华辰公司催款前从未对履约内容提出异议以及爱家公司书面通知华辰公司为其插播新浪广告的事实未予认定;2、华辰公司实际、全面地履行了合同义务,《合作协议》中关于“将所制作的节目报电视台总编室编审前4天送爱家公司核准”的约定由于播出时间问题无法实际操作,爱家公司的有关负责人在节目策划、拍摄、制作过程中进行了全程参与,应当视为已经对节目进行了事实的核准;3、一审判决对法律适用有错误,根据《合同法》63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原审法院根据该条规定认定由于华辰公司未履行送审义务,因此爱家公司有权拒付第二笔及以后的合同款项。但事实上根据合同约定,爱家公司付款是先履行义务,我方制作节目是后履行义务,原审法院的上述法律适用存在问题。

被上诉人爱家公司服从原审判决并辩称:爱家公司作为投资方,亦是节目市场风险的承担者,在华辰公司违约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华辰公司在爱家公司的多次要求下始终未将节目按合同约定送爱家公司核准,造成节目效果未达到预期,已构成根本违约,我方据此发函与其解除合同并拒付合同剩余款项属于行使合同权利。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华辰公司提交了实际费用支出清单,证明其拍摄33期节目费用支出总计x.54元。爱家公司认为该证据系华辰公司自行出具,因此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关联性和证明事项亦不予认可。被上诉人爱家公司未提交新证据。

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述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华辰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由于华辰公司提交的实际费用支出清单系该公司自行出具,且其未提交与该清单对应的相关支出单据,因此本院对上诉人华辰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对其关联性和证明事项亦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合作协议》的约定,华辰公司应当在将所制作的节目报电视台总编室编审前4天送爱家公司核准,未经爱家公司核准通过的节目不准播放,否则视为华辰公司违约。华辰公司认可由于播出时间紧张的原因,并未按照合同要求在将所制作的节目报电视台总编室编审前4天送爱家公司核准并主张制作的所有节目均以拍摄现场直接确认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后电话确认的方式经爱家公司核准通过。

爱家公司在《爱家收藏》栏目前30期节目选题、策划、拍摄、制作过程中进行了全程参与。爱家公司认可制作的33期节目中第1期至第30期是在爱家公司的同意与配合下在爱家公司的场地进行拍摄的。《补充协议》签订后,爱家公司亦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参与了初始文案的策划和修改,第31期至第33期虽在爱家公司的场地进行拍摄但爱家公司仅提供场地,未参与初始文案的策划、修改,亦未参与节目的拍摄和制作。

另查,华辰公司根据经手人署名为潘团结的书面通知,在《爱家收藏》栏目自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6月节目停播之前,所有首播及重播的各期节目中均插播了时长为10秒的新浪广告。爱家公司虽不认可该广告系其要求播出,但认可该广告确已播出且署名的经手人潘团结系其工作人员。

再查,华辰公司曾于2007年4月9日及2007年4月25日两次向爱家公司发出书面催款通知,第一次由爱家公司签收,第二次被拒签。

鉴于双方当事人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2007年4月9日催款函、2007年4月25日催款通知及邮件详情单、署名为潘团结的播出新浪广告书面通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华辰公司与被上诉人爱家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华辰公司和爱家公司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被上诉人爱家公司的主要权利是审核即将播出的节目,而上诉人华辰公司的主要义务之一是按协议约定在播出前将节目送爱家公司核准,但其始终未履行该项义务导致爱家公司作为投资方未能充分行使权利,以保障其合同利益的实现,故华辰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其应就此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上诉人华辰公司关于其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不构成违约,爱家公司未依约支付合同剩余款项构成违约并要求其支付相应违约金的上诉请求,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华辰公司虽存在未按合同约定在播出前将节目送爱家公司核准的违约行为,但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爱家公司在前30期节目选题、策划、拍摄、制作过程中进行了全程参与。而且爱家公司认可所有33期节目中第1期至第30期是在爱家公司的参与、配合下在爱家公司的场地进行的拍摄,《补充协议》签订后爱家公司亦参与了文案策划和修改,第31期至第33期虽在爱家公司的场地进行拍摄但爱家公司未予配合。鉴于爱家公司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仍对第1期至第30期的拍摄予以配合,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此应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对此双方应合理分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已拍摄完成并已播出的33期节目相对应的合同款项、华辰公司对其根本违约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爱家公司对扩大部分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等因素,确定双方各自承担相应损失的数额。鉴于爱家公司已向华辰公司支付了40万元合同款项,该数额足以抵消其应承担的扩大部分的损失数额,故华辰公司要求爱家公司支付合同余款,依据不足,本院对于其要求爱家公司支付80万元合同余款及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虽然上诉人华辰公司与被上诉人爱家公司对涉案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方式存在不同意见,但鉴于双方均认可涉案合同已解除,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综上,上诉人华辰公司所提上诉理由部分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适用法律部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北京华辰公关咨询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北京华辰公关咨询服务公司负担x元(已交纳),由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北京华辰公关咨询服务公司负担x元(已交纳),由北京爱家国际收藏品交流市场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赵立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