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潘瑞克食品加工中心,住所地北京市X镇X村东。
法定代表人弗德里科·卢卡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本源,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淑薇,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金天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胡同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潘瑞克食品加工中心诉被告北京市金天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潘瑞克食品加工中心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北京市金天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三十万元,对冻结存款不足部分,以查封、扣押该公司的其他财产形式折抵,以防止该厂转移财产。北京潘瑞克食品加工中心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北京潘瑞克食品加工中心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市金天坛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三十万元,对冻结存款不足部分,以查封、扣押该厂的其他财产形式折抵。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邵明艳
代理审判员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ОО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史海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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