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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诉北京怡合天成教育培训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3)海民初字第1376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13765号

原告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南大街X号(天缘公寓B座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曹岩,北京市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教学研究中心主任,住(略)。

被告北京怡合天成教育培训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甲X号正豪办公大厦B区X室。

法定代表人计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赖绍松,北京市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赖绍松,北京市北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2002年7月22日,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全脑研究院)与蒋某某订立聘用合同,约定蒋某某在该院工作期间及离开后两年内有义务保守该院秘密。后全脑研究院组织研发“全脑高效学习记忆法——司法版”,由蒋某某主要完成了该课件。2003年7月9日,全脑研究院与北京怡合天成教育培训中心(以下简称怡合天成)就共同推广“全脑高效学习记忆法——司法版”订立合作协议,后双方解除该协议。协议解除后,怡合天成继续在其网站和招生过程中使用全脑研究院名称和“全脑”字样。2003年7月31日,蒋某某与全脑研究院的聘用合同到期并离开该院。2003年8月1日,蒋某某为怡合天成的司法考试培训班进行授课。经询,双方均承认上述事实,并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怡合天成教育培训中心、被告蒋某某向原告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表示歉意;

二、被告北京怡合天成教育培训中心、被告蒋某某保证不使用“全脑高效学习记忆法——司法版”内容;

三、被告北京怡合天成教育培训中心、被告蒋某某补偿原告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六千五百元(于二OO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前付清)。

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零三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全脑教育科学研究院负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秀荣

人民陪审员李钊

人民陪审员刘松庆

二OO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德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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