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路X号7-X层。
法定代表人骆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敬清,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玉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摄影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黄德鹏,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格言》杂志社总编辑,住(略)-X号。
被告北京市旅友之佳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甜水园北里X号楼甲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格言》杂志社总编辑,住(略)-X号。
本院在审理浙江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吉林摄影出版社、北京市旅友之佳图书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浙江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3元,由浙江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2366.5元(已交纳)。
代理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人民陪审员吕某芬
二OO七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李某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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