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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吉林摄影出版社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朝民初字第1173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11735号

原告浙江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路X号7-X层。

法定代表人骆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敬清,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玉子,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摄影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黄德鹏,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格言》杂志社总编辑,住(略)-X号。

被告北京市旅友之佳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甜水园北里X号楼甲X号。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格言》杂志社总编辑,住(略)-X号。

本院在审理浙江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诉吉林摄影出版社、北京市旅友之佳图书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浙江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0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3元,由浙江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2366.5元(已交纳)。

代理审判长普翔

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人民陪审员吕某芬

二OO七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李某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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