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张峰,北京市高博隆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圣比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小南庄怡秀园X号楼地下X层。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圣比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
2007年,原告在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处购买了由被告北京圣比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总经销的《柯南剧场版》、《柯南经典篇》、《柯南热播篇》、《蜡笔小新》四种CD-ROM产品。上述四种产品未经原告许可,使用其名称,标注为“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出版”。原告认为被告该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诉请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被告承认上述事实,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圣比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停止发行《柯南剧场版》、《柯南经典篇》、《柯南热播篇》、《蜡笔小新》CD-ROM产品,同时收回、销毁上述四种产品。
二、被告北京圣比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人民币六千元。
案件受理费九百二十七元,原告自愿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裴桂华
审判员樊静馨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亓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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