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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出版社诉北京国脉油联石油信息中心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7)东民初字第0897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东民初字第08973号

原告中国石化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X号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社长。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石化出版社发行部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建华,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国脉油联石油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七区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

2001年8月,原告出版了《高硫原油加工工艺、设备及安全》一书,在该书的版权页标明系原告出版发行,同时标注了原告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网址、电子邮件地址,该书的书号为:x-x-101-9。后原告发现被告销售《世纪石油论文库》一书,该书的版权页标明系原告出版发行,同时标注了原告的地址、邮政编码、电话、网址、电子邮件地址,该书的书号为:x-x-101-9/TQ.25。该书为16开本,印数1-5000册,2006年12月第1版第1次印刷,定价786元/套。现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及律师费x元、购买侵权图书的费用794.56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表示愿同原告协商解决此事。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国脉油联石油信息中心赔偿原告中国石化出版社经济损失八万元,首期赔偿款四万元于二OO八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支付,余款四万元自二OO八年二月起每月支付五千元,于二OO八年九月底之前支付完毕。

二、原告中国石化出版社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国脉油联石油信息中心未在上述期间内履行前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零八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石化出版社自愿负担(已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裴桂华

审判员樊静馨

二ΟΟ八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杜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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