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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2257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22570号

原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X路X号AX室。

法定代表人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仁林,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院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储备,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科学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零三十三元(已交纳),由原告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一万一千五百一十六元五角,余款退回。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韩玉魁

人民陪审员苏云泉

二OO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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