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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人景观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海民初字第1721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17211号

原告北京土人景观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中路X号中关村发展大厦一层A座。

法定代表人吉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男,北京土人景观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X镇北一区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辛化岐,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土人景观生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土人公司)诉被告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丰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荣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院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房山区,合同履行地为北京市宣武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房山区或宣武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案属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的合同。本案技术服务合同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但约定由原告土人公司提供特定技术,即为被告荣丰公司进行一期工程景观方案深化及施工图的设计,故该合同的履行地应为上述施工图的设计地,即土人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可以由合同履行地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荣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宋莹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王某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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