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左某某诉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重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原告左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被告周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

委托代理人郭建设,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左某某诉被告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0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审理后,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2006)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1、限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左某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用共计x.28元。2、驳回原告左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该判决生效后,左某某以判决漏项为由,于2007年11月12日向本院再一次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周某某对漏项部分x元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本院审理后,于2008年3月27日作出(2008)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左某某的起诉。该裁定发生效力后,左某某向人民检察院申诉。2008年6月11日,许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许检民抗(2008)X号民事抗诉书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09年5月31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许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1、撤销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2006)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2、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郭建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02年5月5日,我到周某某开办的煤矿干采煤工,同年6月6日,在我领班下矿采煤期间,巷道冒顶有一个二百斤重的煤渣落下砸在我左某膀后滑落到腰椎处,我被同班的工人背上平地送往禹州市中医院抢救。在住院三个月后,被强迫出院转入小医院救治至今,致使我双下肢瘫痪,大小便失禁,经法医鉴定评定为三级伤残。周某某疏于安全管理,治疗中又百般刁难,在长达三年的治疗过程中,仅支付x元作为治疗和生活费用,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周某某支付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误工费、住宿费、生活费、父母抚养费、残疾用具费、继续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x元。

被告辩称:一、左某某起诉属于诉讼主体错误,我是在原告受伤后,受煤矿委托,与左某某订立赔偿协议,左某某应以煤矿或煤矿矿主张XX为被告提起诉讼。二、左某某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三、左某某受伤后,已与矿方达成补偿协议,并已接受矿方的补偿,已放弃了其它权利。因此,左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原告左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2005年8月18日禹州市中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一份。2、禹州市仲裁委不予受理通知书,河南省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禹州市信访局来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单各一份。3、许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05)临鉴字X号司法鉴定书一份。4、耿XX的书面证明一份。5、鉴定费用票据三张,共计款580元。6、陕西省岚皋县X乡X村委会出具的左某某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二份。7、2006年1月4日,禹州市煤炭局批复一份。

被告周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2002年10月3日甲方周某某与乙方左某某达成的赔偿协议一份,证明左某某已与矿方达成协议,该事故已了结。2、禹州市X乡X村委会的证明一份,证明黑沟一矿西井系张XX个人开办的煤矿。张XX是煤矿业主,而不是原告。3、证人王XX、秦XX的出庭证言,证明2002年黑沟一矿西井的矿主是张XX。4、禹州市建发煤矿的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各一份,证明黑沟一矿西井已变更为禹州市建发煤矿。5、2002年7月8日黑沟一矿西井的委托书一份。证明周某某是受矿方委托全权处理左某某受伤事宜的。

本院调取的证据有:1、证人张XX证言,证明其系周某某内弟,另证明2002年本人不是黑沟一矿西井的矿主。2、证人刘XX证言,证明黑沟一矿系个人出资、挂靠村委会名义开办,另证明不知道2002年是谁经营的。3、本院依原告申请委托许昌重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的许昌重信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左某某生活完全自理,不存在护理依赖。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2、5、7无异议,对其它证据异议认为:证据1无相应病例资料佐证,有瑕疵;证据3属原告单方委托形成,且该结论是在事后三年仅依据诊断证明做出的,结论不准确,鉴定单位不是法定的职工工伤鉴定机构,该证据不应采信;证人耿XX与原告有利害关系,证明内容不真实;原告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关系证明,应有公安机关出具,村委会无权做出这方面的证明。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对其它证据异议认为:黑沟村委会与王XX、秦XX均证明发生事故时张XX是矿主,但张红钦予以否认,被告又没有提供的营业执照,故证据2、3不应采信;证据4与本案无关;证据5是诉讼过程中被告伪造的。

原、被告对刘XX证言无异议,原告对张XX证言无异议,被告认为张XX证明内容不真实。原告对于本院调取的证据3无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5、6、7证明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作为定案依据;证据4因证人未到庭作证,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调取的刘XX、张XX证言及许昌重信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应作为本案定案依据。

被告出示的证据1、4证明内容客观真实,应作为证据使用;证据2无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签字;证据2、5无单位负责人、经办人签字,证明内容无法核实,不予采信;证据3无相应的营业执照印证,且与张XX证明内容相矛盾,不予采信。

依据有效证据,确认如下事实:

禹州市X乡X村一矿西井属个人开办,挂靠集体名义矿井,无办理工商营业执照。2002年6月6日,左某某在该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时,因巷道冒顶,被掉下的煤渣砸伤,在禹州市中医院治疗三个月,禹州市中医院的诊断结论为:“T12压缩性骨折,伴脱位,外伤性截瘫。”同年10月3日左某某与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支付左某某x元药费和补偿费,左某某出院后一切费用由原告承担。周某某依约定向左某某支付x元。2005年9月5日,左某某的伤情经许昌钧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评定左某某的伤残程度为三级伤残,支付鉴定费用580元。左某某于200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周某某赔偿各项费用x元等情。

另查明,左某某父左XX,现79岁,母亲汪XX,现75岁,左某某姐弟三人,均已成年。

又查明,我院(2009)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生效后,左某某于2007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年6月12日,经法院执行,周某某向左某某付款x元。当日,左某某向我院出具了结案证明。

本案审理过程中,左某某申请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2010年7月25日,许昌重信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许昌重信司鉴所(2010)临鉴字第X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左某某生活完全自理,不存在护理依赖。

本院认为:2002年禹州市X乡X村一矿西井无办理营业执照,故本案属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非工伤事故纠纷。左某某在黑沟村一矿西井作业过程中因发生事故身体受到伤害,应得到赔偿。该矿无登记、无字号,故应以实际投资人或经营人为赔偿诉讼主体。被告周某某辩称其不是2002年黑沟村一矿西井的矿主,认为张XX是当时的矿主,但诉讼中张XX否认本人是矿主,周某某没有提供相关的营业执照证明张XX是矿主,综合周某某与左某某所立赔偿协议等情况,应认定周某某为本案的赔偿主体。2002年10月3日,双方订立协议时,左某某没有评残,对其伤残程度无预见性,故所赔偿的x元应认定为左某某定残前的误工费、医疗费、营养费、生活补助费、住宿费,而不能包括伤残引发的费用。左某某评残以后周某某应支付伤残残疾赔偿金及由此产生的鉴定费、父母抚养费、残疾用具费及精神抚慰金。因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左某某不存在护理依赖,故左某某要求周某某支付护理依赖费用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支付继续治疗费用,因该费用数额无法确定,只能待手术后另行计算,对此请求亦不予处理。左某某应得费用包括残疾赔偿金x.28元(2870.58元×20年×80%)、精神抚慰金x元、垫付鉴定费用580元、父母抚养费5044.19元(1891.57×5×2÷3×80%)、残疾用具费5000元,共计x.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条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人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左某某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用、父母抚养费、残疾用具费共计x.47元(其中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用已清结)。

二、驳回原告左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7010元,由原告承担5000元,被告承担201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世飙

审判员:康殿杰

人民陪审员:张东坡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孙志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