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邬某某诉北京金恒泰给水设备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二中民初字第1366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二中民初字第13668号

原告(反诉被告)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会明,北京市万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恒泰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恒泰给水设备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邬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恒泰给水设备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邬某某于200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金恒泰给水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反诉原告北京金恒泰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邬某某的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邬某某、反诉原告北京金恒泰给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邬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北京金恒泰给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410元,减半收取,由邬某某负担3205元(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金恒泰给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05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潘伟

二ОО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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