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会明,北京市万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恒泰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恒泰给水设备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邬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金恒泰给水设备有限公司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邬某某于200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金恒泰给水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反诉原告北京金恒泰给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邬某某的反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邬某某、反诉原告北京金恒泰给水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邬某某撤回起诉;
二、准许北京金恒泰给水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6410元,减半收取,由邬某某负担3205元(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由北京金恒泰给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805元(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潘伟
二ОО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历智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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