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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升格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娄某某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民事调解书(2006)海民初字第277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774号

原告北京升格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后八家甲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北京升格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牡丹电子集团职工(已退休),住(略)。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04年12月16日,北京升格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格劳公司)与娄某某签订《合作加工场致发光版等产品协议书》,约定的主要内容为:娄某某将其掌握的场致发光板的配方及加工、生产技术传授给升格劳公司,并在升格劳公司工作,负责对升格劳公司的员工进行技术培训,以使升格劳公司能够生产合格的场致发光板;升格劳公司一次性支付娄某某先期开发费用1万元,并每月支付工资3000元;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签订后,升格劳公司支付了娄某某1万元。2005年4月13日,娄某某停止了在升格劳公司的工作,4月19日,升格劳公司停止生产场致发光板。升格劳公司以娄某某单方违约致使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请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的合同,并判令娄某某返还升格劳公司1万元合同款、赔偿违约损失4400元。诉讼中,双方均表示愿协商解决本案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北京升格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娄某某签订的《合作加工场致发光版等产品协议书》终止履行;

二、被告娄某某返还原告北京升格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款三千六百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付清。

案件受理费五百八十六元,原告北京升格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北京升格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百九十三元;由被告娄某某负担二百九十三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升格劳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石必胜

二OO六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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