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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丽特雷特农林科技研究中心与北京万科艺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调解书(2005)高某终字第156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高民终字第15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丽特雷特农林科技研究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道太平庄X号X号楼西门X号。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丽特雷特农林科技研究中心副经理,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万科艺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X镇X村东侧。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万科艺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住(略)。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北京丽特雷特农林科技研究中心(简称丽特雷特中心)、北京万科艺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万科艺园公司)均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丽特雷特中心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嫁接的冬枣树苗未达到合同约定的20万株,成活数量只有8万余株,没有达到80%的约定标准,已构成违约,没有事实依据。事实是丽特雷特中心为万科艺园公司嫁接的冬枣树苗为14.3万株,成活率达90%以上。故请求判令万科艺园公司:1、立即向丽特雷特中心支付嫁接款x元;2、支付嫁接人员来京路费4108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诉人万科艺园公司的上诉理由是:丽特雷特中心嫁接的冬枣接穗系以山西省林猗县的冬枣冒充山东沾化的冬枣,已构成严重违约,一审认定冬枣树苗的成活数量为8万余株,与事实不符,实际只有不到2万株,这亦构成违约。因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丽特雷特中心赔偿万科艺园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22日,丽特雷特中心与万科艺园公司签订了《2002春季冬枣嫁接合同》。该合同约定:一、丽特雷特中心责任为:1、负责完成万科艺园冬枣育苗地的嫁接任务,包括接穗、塑料条及嫁接工具,组织嫁接队伍;2、于2002年4月完成约20万株左右的嫁接任务,保证有80%以上的成活率;3、保证枣树品牌是沾化冬枣。二、万科艺园公司责任为:负责嫁接人员的吃住和交通,保证有较好的生活条件;2、嫁接成活后每株付0.4元,嫁接后先付0.2元/株。到5月底统计成活率后按实际成活数付清;3、2月份先预付2000元做蜡封接穗用(嫁接后从每株0.2元付款时扣除)。以上成活率调查由双方负责人共同进行,付款不对嫁接人员,只对负责人。

合同签订后,万科艺园公司预付给丽特雷特中心2000元,丽特雷特中心即从山西省林猗县X乡X村购入冬枣接穗,并从该地区组织嫁接人员至万科艺园公司处进行嫁接工作。2002年5月7日,嫁接工作完成。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万科艺园公司发现丽特雷特中心购进冬枣接穗的地点不是山东省沾化县,而是山西省林猗县,故对冬枣的品牌是否为沾化冬枣品牌提出异议,双方遂产生纠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对诉讼争议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北京万科艺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北京丽特雷特农林科技研究中心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于二ΟΟ六年三月一日支付);

二、双方就《2002春季冬枣嫁接合同》再无其他争议;

三、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一十八元,由北京丽特雷特农林科技研究中心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一十元,由北京万科艺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一百一十八元,由北京万科艺园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冰

审判员魏湘玲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二ΟΟ六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迟雅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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