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丹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八间房万红西街X号现代燕东大厦P-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水平,北京市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丹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设计师,住(略)。
被告北京嘉捷恒信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院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嘉捷恒信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法务总监,住(略)。
案由: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2006年4月24日,北京丹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方公司)与北京嘉捷恒信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捷恒信公司)订立《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丹方公司为嘉捷恒信公司进行两款充电器的外观设计,嘉捷恒信公司向丹方公司支付x元。后丹方公司对两款充电器外观进行了初步设计,但嘉捷恒信公司与丹方公司因支付费用发生争议。经询,双方均承认上述事实,并愿意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原告北京丹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嘉捷恒信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订立的《技术服务合同》;
二、原告北京丹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向被告北京嘉捷恒信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交付已设计完成的充电器x三维建模,共十一个;
三、被告北京嘉捷恒信能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二OO六年九月十一日向原告北京丹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一万元。
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原告北京丹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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