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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丹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百钠美克国际有限公司委托设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6)二中民初字第1259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二中民初字第12591号

原告北京丹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西八间房红西街X号P-116。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水平,北京市博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钠美克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弥敦道610荷里活商务中心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加留吕寿。

原告北京丹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方公司)诉被告百钠美克国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钠美克公司)委托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汪水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百钠美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丹方公司起诉称:2005年8月22日,原、被告双方就“BMI香港迪斯尼礼品设计”项目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由丹方公司为百钠美克公司设计、制作带有迪斯尼形象的竹扇,设计制作费为x元。在丹方公司完成了设计工作后,百钠美克公司认可了设计方案。现丹方公司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的全部义务,但是,被告百钠美克公司一直没有付款。故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百钠美克公司支付合同款x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09元。

被告百钠美克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8月22日,丹方公司与百钠美克公司就“BMI香港迪斯尼礼品设计”项目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丹方公司应当依据百钠美克公司的技术要求和相关资料进行设计;验收标准和方式:百钠美克公司应按照项目的技术文件表达方式的要求来验收设计方案;付款方式:百钠美克公司根据丹方公司设计工作进程分三次支付,合同签订,百钠美克公司即付丹方公司合同总额40%(人民币8800元整),百钠美克公司选定设计方案,即付丹方公司合同总额30%(人民币6600元整);丹方公司完成本合同约定全部设计工作,百钠美克公司即付清余款人民币6600元整;如果违反本合同约定,违反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丹方公司未能按时提供设计而使本合同无法正常进行,丹方公司应退还百钠美克公司支付的设计费用;由于丹方公司原因导致百钠美克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给百钠美克公司产品市场推广造成损失,丹方公司应根据损失情况承担赔偿责任;百钠美克公司延迟支付阶段设计费用,造成设计工作停滞、延误,丹方公司不承担责任。合同履行期限为2005年8月16日至2006年8月16日。

诉讼中,丹方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设计图案稿件和印有该设计图案的竹扇,并称该设计图案在得到了百钠美克公司的认可后,百钠美克公司将竹扇寄送给丹方公司,再由丹方公司将设计图案印在竹扇上。但是,丹方公司未能向法庭提交百钠美克公司对设计工作予以认可的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就“BMI香港迪斯尼礼品设计”项目签订的合同,丹方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设计图案稿件、印有该设计图案的竹扇以及丹方公司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鉴于原告丹方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其与被告百钠美克公司签订的合同原件,被告百钠美克公司未向法庭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确认原告丹方公司向法庭提供的其与被告百钠美克公司签订的合同文本真实有效。该合同内容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因本案合同履行期限已过,现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已经终止。在合同履行期间,根据约定,被告百钠美克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向原告丹方公司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8800元。但是,被告百钠美克公司未履行该项义务,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因此,被告百钠美克公司应当向原告丹方公司支付该笔款项及迟延付款的利息。

根据合同约定,原告丹方公司作为设计制作方,应当在被告百钠美克公司对其设计方案进行选定的前提下完成制作才能够依约获得合同余款。虽然原告丹方公司向法庭陈述被告百钠美克公司已经认可相关设计方案,但是,原告丹方公司未能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丹方公司未履行相应的举证义务,据此不能得出被告百钠美克公司对设计制作工作已经认可的结论,故对原告丹方公司要求被告百钠美克公司支付合同全部款项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百钠美克国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丹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人民币八千八百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二零零五年十月一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北京丹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34元,由北京丹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34元(已交纳),由百钠美克国际有限公司负担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北京丹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百钠美克国际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何暄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ОО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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