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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诉方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海民初字第2839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民初字第28397号

原告深圳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南一道创维大厦A座X室。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新,北京市清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银网中心X层。

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37岁,该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汉族,27岁,该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动和解,原告深圳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于200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方正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八百三十七元,由原告深圳市一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九百一十八元五角(已交纳),退回该公司一千九百一十八元五角。

审判员王某丞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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