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白某、于某甲、赵某乙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案

时间:2003-04-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佳刑一初字第3号

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3)佳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中专文化,住(略)。系被害人孙某妻子。

委托代理人黄某波,佳木斯市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因本案于2001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木斯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军,佳木斯市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曾因盗窃两次被劳动教养。因本案于2001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木斯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马某忠,佳木斯市中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某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本案于2001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木斯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1999年2月12日因诈骗犯罪被佳木斯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9年1月31日释放。因本案于2001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木斯市看守所。

辩护人蔡任发,哈尔滨市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穆道明,佳木斯市鸿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本案于2001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木斯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煜,佳木斯市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建军,黑龙江省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因本案于2001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木斯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佳铁水电段工人,住(略)。因本案于2001年8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某和,佳木斯市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朝鲜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因本案于2001年9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因被逮捕。

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以佳检刑诉(200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于某、赵某、王某、马某、孙某、张丁、郑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抢劫枪支、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赌博、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以要求被告人王某、于某、张丁赔偿经济损失为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02年12月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锐利、刘某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某波,被告人白某及其辩护人李某军,被告人于某及其辩护人马某忠,被告人赵某,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蔡任发、穆道明,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郭某煜、徐建军,被告人孙某,被告人张丁及其辩护人王某和,被告人郑某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一个月,附带民事诉讼经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被告人白某自1996年以来,先后纠集被告人于某、赵某、王某、马某、孙某、张丁、郑某、陈鹏(另案处理)、陈俊峰(另案处理)、崔永昭(另案处理)等人,持枪伤人,敲诈勒索,非法拘禁他人,形成了一个具有多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

1999年12月5日,被告人赵某因怀疑李某向公安机关举报其一事,便伙同赵某(已判刑)、周某明(已判刑)、房金某(另案处理)、“胖军”(另案处理)对被害人李某采取暴力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1999年冬天,被告人白某伙同被告人于某、崔永昭、尚岩(另案处理)、裴立新(另案处理)等人找到被害人张某,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的手段向其索要赌债;1999年秋天,被告人白某为帮朋友尤长胜出气,便伙同被告人于某、尚岩、潘立新尾随叶某并对其进行殴打。

几年来该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受害群众因惧怕报复,多数不敢报案,使白某等人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二)、伤害犯罪

1、1996年冬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的朋友梁福成因车肇事一事找到被告人白某、赵某为其办理此事。第二天下午,被告人白某、赵某、郑某、陈俊峰(另案处理)、“于某”(另案处理)等人持枪来到佳木斯市长安桥附近找到被害人都某,被告人白某在与都某谈判不成时,便暗示赵某、郑某等人打都某,赵某、陈俊峰先后向都某开枪,尔后几人逃离现场。都某经法医鉴定结论为重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某如下:

(1)被害人都某陈述及辨认笔录;

(2)被告人白某、赵某、郑某的供某;

(3)刑事技术鉴定结论。

2、2000年3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张丁同朋友刘某群在佳木斯市和平商场附近饭店吃饭时,遇见了被害人孙某(男、36岁),王某与孙某发生口角。尔后,被告人王某便打电话找李某彬(另案处理)要报复孙某。过了一会,被告人于某伙同段云峰、于某军、李某彬(三人均另案处理)来到饭店,被告人张丁将被害人孙某找出,被告人于某、张丁等人上前殴打被害人孙某和王某,孙某被打倒后,几被告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结论为:孙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经法医鉴定结论为轻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某如下:

(1)证某郭庚、郑某、刘某群等人的证某;

(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

(3)被告人于某、王某、张丁的供某;

(4)刑事技术鉴定结论两份。

(三)、抢劫犯罪

1、2000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马某、赵某等人伙同陈俊峰、崔永昭(均加案处理)得知被害人于某等人在唐某家打麻将,便共同预谋到唐某抢劫。当晚几被告人到于某的住处取了两支猎枪,尔后由马某驾驶一台4500型“丰田”吉普车,拉着被告人于某、崔永昭、陈海来到“四海佛笑楼”后侧的唐某家楼下。23时许,被告人于某、马某、陈海持猎枪将被害人于某劫住,抢得于某佩戴的“六四”式手枪一支、貂皮大衣一件、“三星”牌手机一部,尔后几被告人逃离现场。赃物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事后公安机关将赃物及枪缴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某如下:

(1)证某唐某、苗某涛等人证某;

(2)被害人于某陈述;

(3)被告人于某、赵某、马某等人的供某;

(4)扣押返还物品清单;

(5)物价鉴定结论。

2、1999年3月14日晚,被告人赵某伙同李某(已判决)、陈俊峰(另案处理)以打麻将为名来到珠海拱北银海新村X栋XC被害人刘某的住处。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赵某与李某、陈俊峰采取持刀威逼、捆绑等手段抢得被害人刘某和何某爱立信688手机一部、金某指一枚、人民币5000余元及刘某的三本存折,由李某取出现金10。7万元后,三人逃离现场。赃物价值人民币600余元,赃款被三人挥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某如下:

(1)书证;

(2)证某李某证某;

(3)被害人刘某、何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的供某;

(5)物价鉴定结论书;

(6)现场勘查笔录。

3、2001年1月18日,被告人马某、孙某伙同陈贺(另案处理)预谋抢车。当晚三人在佳市电视台附近打了一台白某捷达出租车(车号为:黑D—(略))。当车行至鹤大公路鹤立出口时,陈贺某刀逼住司机黄某,被告人孙某用胶纸将黄某贴住,由马某开车,途中黄某跳下车,三人将车开到梧桐河农场将车进行隐藏。所抢车价值为(略)元,案发后车被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某如下:

(1)扣押返还物品清单;

(2)证某苏某、何某等人证某;

(3)被害人黄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孙某的供某;

(5)物价鉴定结论。

4、1999年冬天,被告人白某为帮其朋友尤长胜出气,便伙同被告人于某、尚岩(另案处理)、潘立新(另案处理)尾随被害人叶某至一居民楼道内,殴打被害人叶某,被告人于某将被害人叶某的手机抢走。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某如下:

(1)被害人叶某的陈述;

(2)被告人白某、于某的供某。

(四)、敲诈勒索犯罪

1999年1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赵某(已判刑)、周某明(已判刑)伙同房金某(另案处理)、“胖军”(另案处理)窜至佳木斯市水仙阁浴池,以被害人李某曾向公安机关举报赵某为由,对其实施殴打,索要人民币3万元,次日赵某在李某朋友金某处索取了人民币5000元,赃款被其均分挥霍。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某如下:

(1)证某金某、赵某、周某明等人的证某;

(2)被害人李某的陈述;

(3)被告人赵某的供某。

(五)、非法拘禁犯罪

1999年的冬天,被告人白某、于某伙同崔永昭(另案处理)、尚岩(另案处理)、裴立新(另案处理)等人为索要赌债,在佳木斯市大世界附近找到被害人张某,将其带至郊区万发屯附近,对其进行殴打,向其索要赌债2.5万元后将其放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某如下:

(1)证某杨某、董某霞等人的证某;

(2)被害人张某陈述;

(3)被告人白某、于某的供某。

(六)、聚众赌博犯罪

自1999年以来,被告人白某在佳木斯市三江大酒店聚集社会闲散人员进行赌博,并以10:1的比例进行抽红,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某如下:

证某郭某、张某、高某等人证某。

(七)、非法持有枪支犯罪

1998年以来,被告人白某非法持有五连发猎枪两支、东风六口径枪一支。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某如下:

被告人白某、赵某、郑某等人的供某。

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上述八名被告人犯罪的证某证某、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被告人供某等证某,认为被告人白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其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于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致死)罪、抢劫罪、抢劫枪支罪、非法拘禁罪,其故意伤害(致死)罪、抢劫罪、抢劫枪支罪、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赵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一)(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构成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其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系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致死)罪,其故意伤害(致死)罪系共同犯罪,系累犯,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四)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抢劫枪支罪,其抢劫罪、抢劫枪支罪系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四)项、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其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丁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致死)罪,其故意伤害(致死)罪系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其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应数罪并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以被告人于某、王某、张丁的行为给其带来经济损失为由,请求依法追究三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要求三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略)。50元。

上述八名被告人及辩护人均辩称八被告人行为构不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白某辩称伤害都某案与自己无关。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是指控被告人白某聚众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证某不够充分,指控不能成立。

被告人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是于某不应对孙某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对自己参与的其他犯罪未作辩解。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在伤害案件中在案发前对伤害程度作了限制,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好、有悔罪态度等酌定情节请求对王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马某在抢劫枪支案件中是随从,不是主犯;马某有自首及重大立功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孙某未作辩解。

被告人张丁辩解说自己并未打孙某。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是在伤害孙某案件中,张丁没有伤害孙某,不应承担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郑某辩解伤害都某案中,自己没有用枪打人。

经审理查明:

(一)、1、1996年冬的一天,被告人赵某的朋友梁福成因车肇事一事与都某发生纠纷,便找到被告人白某、赵某为其办理此事。第二天下午,被告人白某、赵某、郑某、陈俊峰(另案处理)、“于某”(另案处理)等人持枪来到佳木斯市长安桥附近找到被害人都某。被告人白某在与都某谈判不成时,便暗示赵某、郑某等人打都某,赵某、陈俊峰先后向都某开枪,尔后几人逃离现场。都某经法医鉴定结论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某有:

被害人都某陈述被白某等人持枪打伤的经过。被告人白某、赵某、郑某供某白某策划并指使赵某等人打伤都某事实与经过。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书证某被害人都某损伤程度。

2、2000年3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王某、张丁同朋友刘某群在佳木斯市和平商场附近饭店吃饭时,遇见了被害人孙某(男、36岁),王某与孙某发生口角。被告人王某便打电话找李某彬(另案处理)要报复孙某。被告人于某伙同段云峰、于某军、李某彬(三人均另案处理)来到饭店,王某告诉打孙某,有人提出到附近工地找木方,王某:“不用,不要打太狠,拳打脚踢就行。”被告人张丁将被害人孙某找出,被告人于某、张丁等人上前殴打被害人孙某和孙某朋友王某,孙某被打倒后,各被告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结论为:孙某系生前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王某经法医鉴定结论为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某如下:

证某刘某群的证某证某案发前与王某等人在一起吃饭时遇见孙某,王某出饭店后找人要打孙某。被害人王某陈述自己与孙某被人殴打经过。证某付仲证某证某案发当日同孙某等人在一起吃饭及孙某于某等人殴打的过程。被告人于某、王某、张丁供某王某找人打孙某的经过。刑事技术鉴定书确认孙某死亡原因及王某损伤程度。佳木斯市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人王某曾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1、2000年12月9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马某、赵某及陈俊峰、崔永昭(均加案处理)等人得知被害人于某等人在唐某家打麻将,便共同预谋到唐某抢劫。当日晚,于某等人到于某的住处取了两支猎枪,尔后由马某驾驶一台4500型“丰田”吉普车,被告人于某、崔永昭、陈海乘车来到“四海佛笑楼”后侧的唐某家楼下。23时许,被告人于某、马某、陈海持猎枪将被害人于某劫住,抢得于某佩戴的“六四”式手枪一支、貂皮大衣一件、“三星”牌手机一部,尔后逃离现场。马某在抢劫后,让其亲属将枪及所抢物品送到鸿韫郛浴池,事后公安机关将赃物及枪缴回。赃物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某如下:

被害人于某陈述被人持枪抢劫的经过。被告人于某、赵某、马某等人供某策划并实施抢劫、抢劫枪支的经过,与被害人陈述相互吻合。证某栾某证某证某案发后受马某的指使将被抢枪支与财物送往鸿韫郛浴池的经过。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及刑事技术鉴定报告单证某案发后所扣押的涉案车辆轮胎花纹与现场遗留轮胎印种类相同。估价鉴定结论认定赃物价值5000余元。

2、1999年3月14日晚,被告人赵某伙同李某(已判决)、陈俊峰(另案处理)以打麻将为名来到珠海拱北银海新村X栋XC被害人刘某的住处。次日4时许,被告人赵某与李某、陈俊峰采取持刀威逼、捆绑等手段抢得被害人刘某和何某爱立信688手机一部、金某指一枚、人民币5000余元及刘某的三本存折,由李某取出现金10。7万元后,三人逃离现场。赃物价值人民币600余元,赃款被三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某如下:

被害人刘某、何某陈述被三个人抢劫的经过。同案犯李某供某证某伙同赵某等人对刘某、何某二人实施抢劫的事实与经过。被告人赵某供某与被害人的陈述、李某供某相互印证。书证某实李某用刘某的存折取款。现场勘查笔录、估价鉴定证某现场状况及被抢手机价格。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确认本案所涉及的抢劫行为人李某被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3、2001年1月18日,被告人马某、孙某伙同陈贺(另案处理)预谋抢车。当晚三人在佳市电视台附近租乘一台白某捷达出租车(车号为:黑D—(略))。当车行至鹤大公路鹤立出口时,陈贺某刀逼住司机黄某,被告人孙某用胶纸将黄某贴住,由马某开车,途中黄某跳下车,三人将车开到梧桐河农场将车进行隐藏。所抢车价值为(略)元,案发后车被扣押并返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某如下:

被害人黄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某黄某驾驶的“捷达”汽车被抢劫的经过,即黄某确认马某、孙某即为抢劫行为人。被告人马某、孙某供某。证某何某、苏某、苏某证某证某返赃经过。估价鉴定结论证某被抢汽车的价值。

4、1999年冬天,被告人白某为帮其朋友尤长胜出气,便伙同被告人于某、尚岩(另案处理)、潘立新(另案处理)尾随被害人叶某至一居民楼道内,殴打被害人叶某,被告人于某将被害人叶某的手机抢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某如下:

被害人叶某陈述被人殴打及手机被抢经过。被告人白某、于某供某对叶某实施暴力侵害及于某将叶某手机抢走的经过。

(三)、1999年12月5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赵某(已判刑)、周某明(已判刑)伙同房金某(另案处理)、“胖军”(另案处理)窜至佳木斯市水仙阁浴池,以被害人李某曾向公安机关举报赵某为由,对其实施殴打,索要人民币3万元,次日赵某在李某朋友金某处索取了人民币5000元,赃款被其均分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某如下:

被害人李某陈述、证某金某证某证某,李某被赵某等人强行索要5000元钱的事实。赵某、赵某、周某明供某与被害人陈述、证某证某吻合,相互印证。

(四)、1999年的冬天,被告人白某、于某伙同崔永昭(另案处理)、尚岩(另案处理)、裴立新(另案处理)等人为索要赌债,在佳木斯市大世界附近找到被害人张某,将其带至郊区万发屯附近,对其进行殴打,向其亲属索要赌债2.5万元后将其放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某如下:

被害人张某陈述被白某、于某等人限制人身自由并被殴打后,张某从亲属处拿(略)元钱给白某后被放回。证某杨某、董某霞的证某证某张从董某霞处拿走(略)元钱。被告人白某、于某供某与被害人陈述、证某证某吻合。

(五)、自1999年以来,被告人白某在佳木斯市三江大酒店聚集社会闲散人员进行赌博,并以10:1的比例进行抽红,从中获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某如下:

证某郭某、张某、高某、肖某、吕某证某证某白某在酒店设赌局抽红。

(六)、1998年以来,被告人白某非法持有五连发猎枪两支、东风六型口径枪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某如下:

被告人白某、赵某、郑某的供某。

另查,被害人孙某抢救费用为(略)元、解剖鉴定费150元、交通费690元;孙某与贺某婚生女儿孙某渝出生于1988年4月13日;孙某父亲孙某国出生于1935年11月12日,孙某国、孙某渝均系城市户口。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白某、于某、赵某等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与所提供某证某不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某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及最高某民法院(2002)X号《关于某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该犯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特征,本案的八名被告人虽有分有合实施了多起犯罪,但并不是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也没将其非法所得支持其组织,公诉机关指控八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不能成立。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某构成此项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白某因琐事指使赵某、郑某等人持枪伤害都某,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某、郑某虽未直接伤害都某,但白某、郑某均有伤害都某共同主观故意,客观上有指使其同案犯殴打被害人的行为,白某、郑某均应承担相应的共同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郑某的辩解及白某辩护人关于某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白某伙同于某等人以索取赌债为名,非法限制张某人身自由,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白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构成赌博罪;白某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白某犯赌博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某确实、充分,其辩护人关于某两项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于某伙同被告人王某、张丁等人殴打被害人孙某,致人死亡,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有伤害被害人孙某的共同故意,对孙某的死亡结果应承担共同责任,于某的辩护人及张丁的辩护人的关于某被告人不对孙某的死亡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王某在案发前对伤害程度作了限制,据此请求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于某、王某、张丁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因其丈夫孙某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理部分应予赔偿,计有丧葬费1200元、抢救费(略)元、交通费690元、孙某渝抚养费(略).2元(每年3303.2元,计算六年)、孙某国赡养费(略)元(每年3303.2元,计算十年)、孙某死亡补偿费(略)元(每年3303.2元,补偿十年),总计人民币(略).20元。精神损害赔偿不属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三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人于某伙同马某、赵某等人预谋抢劫,抢劫中,抢得手枪一支,被告人于某、马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枪支罪;被告人于某在殴打被害人叶某时,将叶某手机抢走,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抢劫作案两起,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马某伙同被告人孙某等人抢劫出租汽车,数额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马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马某自首及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经查,马某是因抢劫于某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交待的抢劫出租汽车犯罪,不构成自首。被告人马某虽有检举、揭发重大犯罪嫌疑人鲁飞洲、齐向诚藏匿地点的行为,但公安机关并未能依此将二名犯罪嫌疑人抓获,马某不构成重大立功,其辩护人关于某首及重大立功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白某参与故意伤害犯罪一起,非法拘禁犯罪一起,赌博犯罪一起,非法持有枪支犯罪一起,应数罪并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于某参与故意伤害犯罪一起,非法拘禁犯罪一起,抢劫枪支犯罪一起,抢劫犯罪两起,应数罪并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赵某参与故意伤害犯罪一起,抢劫两起,敲诈勒索一起,应数罪并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四)项、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一款、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参与故意伤害犯罪一起,系累犯,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马某参与抢劫枪支犯罪一起,抢劫犯罪两起,应数罪并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七)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孙某参与抢劫犯罪一起,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张丁参与故意伤害犯罪一起,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郑某参与故意伤害犯罪一起,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被告人于某、王某、张丁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抢劫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某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某万元。

二、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某二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某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

三、被告人马某犯抢劫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某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某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6月18日起至2021年6月17日止)。

四、被告人白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某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罚金某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8月17日起至2014年8月16日止)。

五、被告人孙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某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8月25日起至2014年8月24日止)。

六、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8月24日起至2013年8月23日止)。

七、被告人张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8月23日起至2011年8月22日止)。

八、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9月2日起至2005年9月1日止)。

九、被告人于某、王某、张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某经济损失人民币(略)。2元,三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款项于某决生效后一次性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某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秀莲

代理审判员贾文华

代理审判员孙某

二00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周某某

书记员龚万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