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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诉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826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8264号

原告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赛迪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郁生,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X路X号江苏软件园X号楼。

法定代表人辛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京擎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八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一百四十元(已交纳)。

审判员王宏丞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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