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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代网典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东方美华贸易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0977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09770号

原告北京时代网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崇文门外大街X号新成文化大厦X层X号。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时代网典科技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X号。

被告北京东方美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崇文区X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邵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向阳,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邵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东方美华贸易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时代网典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东方美华贸易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北京时代网典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东方美华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时代网典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时代网典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北京时代网典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何暄

二OO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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