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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诉北京清化科联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747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7477号

原告文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

委托代理人武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海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北京清化科联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心安,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文某诉被告北京清化科联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化科联)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文某委托代理人武某某和清化科联的委托代理人王心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12月30日下午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并交纳2.5万元技术转让费及5千元添加剂共计3万元。经过10多天对化工原料的市场调查,原告发现辅助材料与被告承诺不符。原告便到北京与被告协商要求解除合同遭到拒绝。故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告与被告技术转让合同;2、被告返还技术转让费2.5万元,添加剂购置费5千元。

被告清化科联辩称:1、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完全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生效的要件,该合同是有效并且已经生效的合同;2、原告诉称经过十多天对化工原料的市场调查发现辅助材料价格与被告承诺不符,没有证据支持;3、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审理查明:

2006年12月30日,文某(乙方)与清化科联(甲方)签订了技术转让合同,约定合同的标的是生物柴油项目之甲方专用技术的配方、配比、生产工艺流程以及此后的改进、延伸的新技术、新工艺及新配方。乙方采用技术使用型接产方式,向甲方支付技术转让费x元,款到后,甲方在48小时内对乙方指派的技术员工提供培训,并提供全套相关资料。合同的验收标准是乙方能够学会全套的配方、配比及生产工艺流程,并生产出产品的主要指标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本合同的生效条件是正式签字并由乙方付清合同款,合同生效后的未尽事宜以新的补充协议为准。合同附件第3条规定,甲方保证该技术的真实性,若乙方按照甲方提供技术的配方、配比、生产工艺生产,产品的质量主要指标达国家相关标准,如生产不出相关国家标准,甲方承担乙方经济责任。

2006年12月31日,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就培训(接产者与清化科联签定技术转让协议后,在清化科联接受技术培训,基本了解生物柴油的原材料构成、配方配比、生产工艺流程与传统油比较的优缺点及生产、销售应注意事项,培训完成后双方签字确认培训完成结业)、小试、中试以及前期生产中其他问题进行了约定。在培训学习交接单上文某的意见是“不懂之处,电话咨询”,甲方技术人员意见是“已培训”。

2006年12月31日,文某出具“该技术已学习”的证明。同日,文某出具声明:本人自愿长期在清化科联购买核心添加剂(若连续三个月未购买上述添加剂,本人愿放弃上述合同规定的权利)。

2006年12月31日,清化科联出具许可证明,许可文某在广东省广州市生产销售其专有的生物柴油。

2006年12月28日,文某向清化科联支付了配制费1000元(可顶替技术转让费),30日又支付x元,其中添加剂为5000元,技术费x元。

2006年8月25日,中国化工报上有一篇华东化工产品走势的报导,该文某出甲醇的市场参考价为2380-2400元。2007年1月22日,中国化工信息报有一篇关于部分化工产品市场预测的报导,其中华南地区甲醇“11日左右到站价已由2006年12月底的3580-3600元/吨,下跌至3400-3500元/吨,且仍有进一步下降趋势,部分产品已跌至3100-3200元”。

以上事实,有文某提供的技术转让合同、补充协议、项目白皮书、原材料报价单、实际成本核算、清化科联提供的培训学习交接单、保密承诺书、中国化工报、中国化工信息报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文某与清化科联所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反映,合法有效,双方应自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清化科联在合同订立前告知文某原料价格波动性的问题,订立合同后,其依据合同的约定提供了技术资料、对文某进行了培训,其履行行为并无不当之处。关于原材料(甲醇)的价格波动问题,是技术转让人、受让人均无法预计的,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由此造成的无法确定的损失不应由转让人承担。因此,文某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转让费及其他费用共3万元的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文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一十元,由原告文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李东涛

人民陪审员韩玉魁

人民陪审员杜娟

二00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世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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