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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达成无限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朝民初字第1636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民初字第16361号

原告全球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中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永华,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华,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达成无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新兴产业区利泽中园X号楼XA。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全球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全球科技公司)诉北京达成无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达成技术公司)技术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全球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洪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韩永华和赵华,达成技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汪某某、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球科技公司诉称:2006年12月11日,我公司和达成技术公司签订了《委托开发合作合同》(简称《开发合同》),该合同约定,我公司委托达成技术公司研发“一机三卡手机”,研发经费总额230万元。我公司于2006年8月25日向达成技术公司支付了50万元。达成技术公司应当在2007年2月向我公司交付合同项下的全功能演示样机。样机需要达到一机三卡、双G卡同时在线,主卡常待机,副卡二选一待机的功能。2007年2月,达成技术公司虽然向我公司提交了样机,但是该样机存在诸多问题,根本达不到双方合同要求的功能。我公司曾向达成技术公司多次提出整改,但直到今日达成技术公司仍然不能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样机,使得我公司生产上市手机的日程一拖再拖,给我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我公司和达成技术公司于2006年12月11日签订的《开发合同》;达成技术公司返回我公司已支付的研发费50万元;达成技术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x.12元。

达成技术公司辩称:第一,我公司已经按照《开发合同》约定的要求交付全球科技公司功能样机,达到合同约定的一机三卡、双G卡同时在线的功能。第二,功能样机的部分功能测试的滞后是全球科技公司造成的。全球科技公司在《开发合同》中确认设计后,又多次提出更改要求,影响了项目的进度。此外,全球科技公司迟迟不给手机开模也影响了样机功能的测试,导致样机功能不稳定。第三,自合同约定的项目开始以来,我公司为项目投入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进行研发。在我公司按合同约定交付样机后,全球科技公司却拒绝支付第二笔的研发费用。违约方是全球科技公司,不是我公司。技术合同本身就存在风险,如果开发因为现有的技术水平无法实现,风险应当双方共担。综上,我公司不同意全球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30日,洪某某和达成技术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开发合同,由洪某某委托达成技术公司开发双卡手机。2006年11月28日,上述合同的主体变更为委托方是全球科技公司和受托方是达成技术公司。

2006年12月11日,全球科技公司(作为合同甲方)和达成技术公司(作为合同乙方)签订了《开发合同》。该合同中双方明确表示,就2006年6月30日全球科技公司委托达成技术公司研发的开发合同,因主客观环境的改变,双方同意上述合同作废,另立约定如下:甲方将其手机专利“一机多卡双向收发手机”授权乙方进行研发“一机三卡手机”,即三卡皆支持GSM,主卡常待机,副卡二选一待机;甲方同时需要在乙方于2007年2月份完成一机三卡(主卡常待机、副卡二选一待机)的全功能演示样机后,三个月内再支付乙方研发费50万元;乙方须依计划在2007年2月份提供甲方项目演示样机,此样机必须达到一机三卡,双G卡同时在线,主卡常待机,副卡二选一待机功能;乙方须依本合同附件所列进度表严格执行,在2007年6月25日前通过CTA入网测试,并符合国际认证标准;如甲方违约,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不退回已收的研发费用;如乙方违约,特别是因为功能样机再行延误完成时间,或样机在通讯功能上无法达到本合同之要求时,甲方可以终止合同,乙方应无条件退回已收的研发费用,并加倍赔偿甲方之损失。

《开发合同》有四个附件。附件三“合同产品x产品定义”中界定产品的上市时间是2007年5月30日、基本功能项目中频段是“GSM/GPRS主卡支持900/1800/1900副卡支持900/1800/1900”。附件四“合同项目x工程进度表”中约定的工程进度是:两卡调通的截至时间是2007年1月19日;三卡调通、具备天线、显示屏和相应的频段以及做好手机主板的第一版的截至时间是2007年3月15日;2007年5月25日做完全部的开发。

《开发合同》的履行情况是:全球科技公司在2006年8月25日支付了首付款50万元给达成技术公司;2007年2月底,达成技术公司向全球科技公司交付了样机。

对于达成技术公司交付的样机,在法庭双方进行了演示,存在:单卡待机时,作为副卡的卡2、卡3无法拨打电话;副卡只支持副卡支持频段900/1800,不支持1900频段;操作过程总是存在提示“USB已连接,已移除”提示;短信功能、多媒体功能不符合产品定义等。庭审中,达成技术公司认可附件工程进度表中规定时间段内的研发内容均未能全面完成。

另查,全球科技公司为涉案《开发合同》中手机的生产样机花费x元。

上述事实,有《开发合同》、信汇凭证、演示样机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全球科技公司和达成技术公司于2006年12月11日签订的《开发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双方均应按照该合同约定严格履行。

《开发合同》约定达成技术公司须在2007年2月份提供全球科技公司项目演示样机,此样机必须达到“一机三卡,双G卡同时在线,主卡常待机,副卡二选一待机功能”,这个条款是对2月份交付样机应当达到的技术标准的约定。现在从当庭演示的情况看,并没有出现上述合同约定的标准不能实现的情况。但是,样机确实存在不符合产品定义表的多种问题。现达成技术公司提出:存在的这些瑕疵是因为全球科技公司没有开模量产,在产品上市前都可以解决,而且全球科技公司并没有支付第二笔款项导致无法继续开发。就达成技术公司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按照《开发合同》附件三和附件四的约定,该合同项下的手机产品的开发有严格的时间进度表,达成技术公司的开发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进度表的时间进行。现达成技术公司认可未完成《开发合同》附件中工程进度表规定时间段内需研发的事项。在2007年3月15日的时候,应当开发至三卡调通和保证手机具备要求的频段,达成技术公司并没有做到。在2007年5月25日,达成技术公司应该有符合产品定义表的手机开发出来,而达成技术公司也未做到。直到诉讼中演示,达成技术公司交付的手机仍然在基本通讯功能上存在单卡待机无法拨打电话以及副卡不支持1900频段的问题。

针对达成技术公司已经连续违反合同约定进度,迟延履行甚至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全球科技公司有理由不支付第二笔50万元的合同款项,以行使其抗辩的权利。达成技术公司以全球科技公司不支付合同第二笔款项,从而作为其不履行合同的答辩意见同样不能成立。

综上,达成技术公司在本案中的开发行为不符合《开发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时间进度,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由于《开发合同》对此项违约的约定是“如达成技术公司违约,特别是因为功能样机再行延误完成时间,或样机在通讯功能上无法达到本合同之要求时,全球科技公司可以终止合同,达成技术公司应无条件退回已收的研发费用,并加倍赔偿全球科技公司之损失”。故对全球在线主张解除《开发合同》、返还已支付研发费用,赔偿经济损失两倍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全球科技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部分,生产样机花费x元属于其因本合同遭受的经济损失,本院按双方合同约定损失部分翻倍计算。对全球科技公司主张的手机设计费用,本院认为手机的设计成果仍可以使用,故对该项费用不予支持。对全球科技公司主张的参展费用和宣传费用等,因为不能与本案争议的事实产生对应关系,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解除二零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全球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达成无限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开发合作合同》;

二、北京达成无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全球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研发费五十万元整;

三、北京达成无限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全球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四千元;

四、驳回全球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x元,由全球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64元(已交纳),由北京达成无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909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林子英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陈闯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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