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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某某诉北京蓝天昆仑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896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8960号

原告代某某,女,彝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某人王雪琴,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某人杨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客服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蓝天昆仑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3区区划所X楼X室。

法定代某人程某某,经理。

委托代某人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蓝天昆仑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代某某诉被告北京蓝天昆仑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天昆仑)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某审判员陈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某某的委托代某人王雪琴、杨某,被告蓝天昆仑的委托代某人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代某某诉称,2007年8月15日,我与蓝天昆仑签订合同,约定我向蓝天昆仑购买KL-3型饲料生产设备1套,蓝天昆仑向我传授饲料生产技术,我为此向蓝天昆仑支付设备款和技术协作服务费共计4.42万元等。后我如约履行支付价款等合同义务,但蓝天昆仑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某存在如下违约行为:蓝天昆仑交付的饲料生产设备所生产的饲料中的生物料最多只能添加至10%,如添加生物料的比例超过10%,则该饲料生产设备不能正常生产出饲料颗粒,而该10%的添加生物料比例远低于蓝天昆仑在其技术培训报告中所宣称的20%至50%的比例;该饲料生产设备所生产的饲料不能达到喂养效果,食用该饲料的猪出现排便不畅和消化不良等情况。蓝天昆仑上述违约行为导致我至今不能批量生产饲料,无法达到当初我与蓝天昆仑签订合同之目的,蓝天昆仑之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蓝天昆仑向我返还设备款和技术协作服务费共计4.42万元,并向我赔偿经济损失3.18万元。

被告蓝天昆仑辩称,代某某所称我公司交付的饲料生产设备所生产的饲料中的生物料最多只能添加至10%以及该饲料生产设备所生产的饲料不能达到喂养效果等均非事实,我公司已如约履行向代某某交付饲料生产设备、传授饲料生产技术等合同义务,并无任何违约行为。代某某并未如约向我公司送检饲料样品,导致我公司无法检验代某某试生产的饲料样品是否合格,并进而导致代某某至今未批量生产饲料,故我公司对代某某至今未批量生产饲料不应承担责任。我公司不同意代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蓝天昆仑系KL-3型饲料生产设备之生产者,该饲料生产设备包括主机、搅拌机、提升机和控制柜等组成部分。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02年4月3日对蓝天昆仑送检的KL-3型“颗粒饲料成形机”出具的检验报告注明,该送检设备的噪声、颗粒料成形率、压模工作温度、安全防护与外观质量达到标准规定,且纯工作小时生产率、吨料电耗满足设计要求等。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2年4月15日颁发的登记编号为x-001的产品标准登记卡注明,产品名称为颗粒饲料压制机,产品标准编号为x-91,产品标准名称为颗粒饲料压制机技术条件等。

2007年8月15日,蓝天昆仑(甲方)与代某某(乙方)签订合同,涉案主要内容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供KL-3型饲料生产设备1套,对乙方进行设备安装、使用、保养、维修等技术培训;甲方维修设备1年,成套机型上门安装;甲方向乙方传授菌种扩大培养技术,提供原始母种生产方法,提供高效粮食全价饲料配方及高效浓缩料、预混料技术配方及全价生物料配方,指导乙方生产出符合国家标准或项目标准的各种畜禽全价颗粒饲料;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设备款3.62万元和技术协作服务费8000元,共计4.42万元;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生产工艺、配方投入生产;乙方负有试生产义务,其在试验期间须提供秸秆生物全价颗粒饲料样品给甲方送检,并寄送详细的试喂养报告,经营养指标检验确定达到效果后乙方可批量生产和喂养;蓝天昆仑承诺半年内无效益可退设备等。代某某于当日向蓝天昆仑支付设备款和技术协作服务费共计4.42万元。蓝天昆仑于2007年8月16日至18日对代某某进行技术培训,并向其发放技术培训报告1份;该技术培训报告注明,在单胃动物饲料资源开发中,以猪为主要对象来开发应用生物料,可以较大幅度地降低饲养成本,不同饲养阶段的生物料的添加比例亦不一样,具体添加比例为小猪的生物料占20-30%,中猪的生物料占30-40%,大猪的生物料占40-50%等;该技术培训报告另注明供参考的建厂所需设备与场房简况,具体包括发酵池、库房和晒场等。蓝天昆仑另向代某某交付手写的蛋鸡、鱼、猪饲料配方各1份以及打印的鸭、鹅饲料配方各1份,其中猪饲料配方对于猪的各饲养阶段的生物料比例予以明确,小猪的生物料比例为30%,中猪的生物料比例为40%,大猪的生物料比例为50%。代某某于2007年8月18日在蓝天昆仑印制的学员培训登记卡上签字确认,该登记卡印有“用所购设备试机,该设备运行正常”等字样。另查,蓝天昆仑曾向代某某发出的名为“秸秆生物蛋白饲料及多功能秸秆(粮食)颗粒机(组)的开发与应用”的宣传资料中,包括月产100吨的秸秆生物饲料厂的利润可达2.5万元等内容。

后蓝天昆仑向代某某交付KL-3型饲料生产设备1套,该套饲料生产设备包括主机、搅拌机、提升机和控制柜等组成部分。河北省定州市环球汽车运输队将该KL-3型饲料生产设备运至四川省代某某处,运费均系由代某某所支出。后代某某为使用该饲料生产设备批量生产饲料而租赁场地、修建发酵池和厂房、购买原料和进行其他准备工作。2007年10月30日,蓝天昆仑指派技术人员赴四川省代某某处安装调试该饲料生产设备,代某某于当日出具的“安装调试回执”注明该饲料生产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交流接触器和开关不能正常工作、颗粒机、提升机和搅拌机运转正常、出颗粒正常等。代某某称2007年10月30日安装调试KL-3型饲料生产设备之时并未添加生物料,且因交流接触器和开关不能正常工作,导致其在此次安装调试之后并不能正常使用该饲料生产设备生产饲料。后蓝天昆仑于2007年12月19日至20日再次指派技术人员赴四川省代某某处安装调试该饲料生产设备,代某某与蓝天昆仑双方签字盖章的“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单”的“设备安装是否合格”一栏原注明“合格”,后该“合格”二字又被划去;同时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单”的“客户反馈意见”一栏注明:生物料最多只能添加至10%,加多以后机器不能出颗料,且加10%的生物料看上去都还有点湿;喂养效果方面,使用添加10%的生物料的饲料喂猪,食用该饲料的猪出现排便不畅,生物料没有被消化;稻草和谷壳的利用价值不高,没有达到宣传资料所宣传的效果;代某某同时在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单”的“客户反馈意见”一栏底部注明,其要求将该设备退还蓝天昆仑,并要求蓝天昆仑退还设备款和技术服务费等。蓝天昆仑对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单”的意见为,“设备安装是否合格”一栏原注明的“合格”可以说明其向代某某交付的饲料生产设备符合合同约定,同时认可“客户反馈意见”一栏中所注明的内容;代某某对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单”的“设备安装是否合格”一栏原注明的“合格”二字又被划去一节的解释为,其原注明的“合格”系表述蓝天昆仑指派的技术人员已将主机、搅拌机、提升机和控制柜等组成部分组装成为该饲料生产设备之意,但其在其后的调试过程某发现该饲料生产设备所生产的饲料中的生物料最多只能添加至10%以及该饲料生产设备所生产的饲料不能达到喂养效果等情况,故其又将“设备安装是否合格”一栏中原注明的“合格”划去。蓝天昆仑于2007年12月20日之后即未再行指派技术人员赴四川省代某某处解决或处理该饲料生产设备所生产的饲料中的生物料最多只能添加至10%以及该饲料生产设备所生产的饲料不能达到喂养效果等问题,代某某所购买的该饲料生产设备至今仍处于搁置状态。

代某某向本院提交设备运输合同、运费收条、场地租赁合同、场地租金收条、购买红砖费用发票、购买沙子费用收条、购买水泥费用收据、修建厂房和发酵池等工时费收条、购买水塔、电线、五金等费用发票以及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电话费票据若干,并称上述费用均系为准备使用KL-3型饲料生产设备批量生产饲料以及为本案诉讼所支出。

上述事实,有蓝天昆仑与代某某于2007年8月15日所签合同、“秸秆生物蛋白饲料及多功能秸秆(粮食)颗粒机(组)的开发与应用”宣传资料、设备款和技术协作服务费发票、蓝天昆仑向代某某发放的技术培训报告、蓝天昆仑向代某某交付的蛋鸡、鱼、猪、鸭、鹅饲料配方、蓝天昆仑设备发货清单、代某某与蓝天昆仑双方签字盖章的“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单”、设备运输合同、运费收条、场地租赁合同、场地租金收条、购买红砖费用发票、购买沙子费用收条、购买水泥费用收据、修建厂房和发酵池等工时费收条、购买水塔、电线、五金等费用发票、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电话费票据、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标准登记卡、代某某于2007年10月30日出具的“安装调试回执”、代某某签字确认的蓝天昆仑印制的学员培训登记卡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代某某向本院提交陈均证人证言为证,但陈均并未出庭作证,代某某亦未向本院说明陈均未出庭作证系具有正当理由,故本院认为陈均证人证言缺乏真实性,不予认证。代某某向本院提交的www.x.com网站网页打印件未经公证,且蓝天昆仑并不认可该网页打印件之真实性,在代某某并未对此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情况下,本院认为该网页缺乏真实性,不予认证。

蓝天昆仑向本院提交的关于“秸秆生化饲料颗粒成形机”和“多功能环模式颗粒饲料机”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所载之设计人以及专利权人均非蓝天昆仑或者其法定代某人,且其并未举证证明该2份专利证书所载之设计人以及专利权人与其之间存在何种关系,亦未举证证明上述实用新型与本案所涉的KL-3型饲料生产设备之间存在何种关系,故本院认为该2份专利证书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认证。蓝天昆仑向本院提交的第x号和第x号商标注册证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证。蓝天昆仑向本院提交的《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科技成果选编》和《“八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专题合同》以及验收结论虽均涉及秸秆发酵饲料技术的研究,但此项研究本身并不能说明蓝天昆仑向代某某传授的饲料生产技术具有实用性和可靠性,故本院认为《湖北省农业产业化科技成果选编》等证据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认证。蓝天昆仑向本院提交的国家饲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委)字(2004)第X号检验报告之受检单位为蓝昆机械设备公司,蓝天昆仑并未举证证明其即为该蓝昆机械设备公司,且即使蓝天昆仑即为该蓝昆机械设备公司,蓝天昆仑亦未举证证明该检验报告所涉的猪颗粒饲料即为涉案的KL-3型饲料生产设备所生产,故本院认为该检验报告与本案缺乏关联性,不予认证。

本院认为:

代某某与蓝天昆仑于2007年8月15日所签订的合同实则包括买卖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二部分内容,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如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代某某向蓝天昆仑支付设备款和技术协作服务费共计4.42万元之后,蓝天昆仑向代某某交付KL-3型饲料生产设备1套,并对代某某进行技术培训,向代某某发放技术培训报告以及蛋鸡、鱼、猪、鸭、鹅饲料配方等技术材料。此后蓝天昆仑应如约为代某某上门安装该KL-3型饲料生产设备,但实际上蓝天昆仑首次指派技术人员赴四川省代某某处安装调试该饲料生产设备的时间为2007年10月30日,其时距双方签订合同之时已逾2个月之久,本院认为蓝天昆仑并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地履行其上门安装调试该饲料生产设备之合同义务;且此次安装调试的结果系交流接触器和开关不能正常工作,代某某在此次安装调试之后并不能正常使用该饲料生产设备批量生产饲料,故蓝天昆仑作为设备出卖人显未尽其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的合同义务。虽蓝天昆仑对代某某进行技术培训之后,代某某曾在印有“用所购设备试机,该设备运行正常”等字样的学员培训登记卡上签字确认,但本院考虑到该登记卡系由蓝天昆仑印制的固定格式和内容的文件,考虑到作为设备出卖人和技术转让方的蓝天昆仑较之代某某更具强大的知识优势和技术能力,并考虑到2007年10月30日安装调试之时交流接触器和开关不能正常工作之事实已与代某某签字确认的“用所购设备试机,该设备运行正常”明显相悖等,本院认为代某某在该学员培训登记卡上的签字确认并不影响本院确认蓝天昆仑作为设备出卖人并未尽其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的合同义务。另,本院认为,国家农机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及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产品标准登记卡等证据亦不能证明蓝天昆仑向代某某交付的该套KL-3型饲料生产设备不存在质量瑕疵。

及至2007年12月19日至20日蓝天昆仑再次指派技术人员赴四川省代某某处安装调试KL-3型饲料生产设备之时,该饲料生产设备所生产的饲料中的生物料最多只能添加至10%,如添加生物料的比例超过10%,则该饲料生产设备不能正常生产出饲料颗粒,而该10%的添加生物料比例远低于蓝天昆仑在其技术培训报告中所宣称的20%至50%的比例,亦远低于蓝天昆仑向代某某交付的猪饲料配方所载的生物料比例;同时该饲料生产设备所生产的饲料不能达到喂养效果,食用该饲料的猪出现排便不畅和消化不良等情况。鉴于代某某与蓝天昆仑已在双方所签合同中明确约定将蓝天昆仑负有提供全价生物料配方之义务,且蓝天昆仑向代某某发放的技术培训报告和猪饲料配方亦均将生物料比例作为技术重点予以强调,且食用添加生物料比例为10%的饲料的猪会出现排便不畅和消化不良等情况,加之代某某发现该饲料生产设备所生产的饲料中的生物料最多只能添加至10%等情况之后当即要求将该设备退还蓝天昆仑等,故本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确认KL-3型饲料生产设备所生产的饲料中的添加生物料比例系代某某与蓝天昆仑所签合同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该添加生物料比例最高仅为10%显系蓝天昆仑之违约行为所致。至于代某某与蓝天昆仑双方签字盖章的“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单”的“设备安装是否合格”一栏原注明的“合格”二字被划去一节,本院认为代某某在发现KL-3型饲料生产设备所生产的饲料中的生物料最多只能添加至10%等情况之后不可能轻率地以“合格”二字来确认蓝天昆仑向其交付的该饲料生产设备完全符合合同约定,故代某某所持之原注明的“合格”系表述蓝天昆仑指派的技术人员已将主机、搅拌机、提升机和控制柜等组成部分组装成为该饲料生产设备之意以及其在其后的调试过程某发现该饲料生产设备所生产的饲料中的生物料最多只能添加至10%等情况故其又将该“合格”划去之解释具有合理性,本院予以确认。蓝天昆仑于2007年12月20日之后即未再行指派技术人员赴四川省代某某处解决或处理该饲料生产设备所生产的饲料中的生物料最多只能添加至10%以及该饲料生产设备所生产的饲料不能达到喂养效果等问题,代某某所购买的该饲料生产设备至今仍处于搁置状态,蓝天昆仑作为技术转让方显未履行其所负有的对代某某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和可靠性以及保证技术完整、无误、有效之合同义务。蓝天昆仑辩称其已如约履行向代某某交付饲料生产设备、传授饲料生产技术等合同义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蓝天昆仑作为设备出卖人和技术转让方,其向代某某交付的KL-3型饲料生产设备所生产的饲料中的生物料最多只能添加至10%,且该饲料生产设备所生产的饲料不能达到喂养效果,其并未履行对代某某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和可靠性以及保证技术完整、无误、有效之合同义务,蓝天昆仑之违约行为直接导致代某某在购买涉案设备和受让技术后至今仍不能批量生产合格饲料,代某某与蓝天昆仑签订合同之目的显已无法实现,蓝天昆仑之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本院对代某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蓝天昆仑辩称代某某并未如约向其送检饲料样品,导致其无法检验代某某试生产的饲料样品是否合格,并进而导致代某某至今未批量生产饲料,本院对此认为蓝天昆仑于2007年12月19日至20日再次指派技术人员安装调试KL-3型饲料生产设备之结果显已说明代某某试生产的饲料样品不合格,蓝天昆仑在此情况下应主动采取措施以解决或处理该饲料生产设备所生产的饲料中的生物料最多只能添加至10%等问题,但事实上蓝天昆仑并未积极履行此项合同义务,故蓝天昆仑现以代某某未向其送检饲料样品为由否认违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蓝天昆仑应返还代某某设备款和技术协作服务费共计4.42万元,代某某亦应将KL-3型饲料生产设备和相关技术资料返还蓝天昆仑,蓝天昆仑应自行将该套设备和相关技术资料从代某某处取回并自行承担运输费用。蓝天昆仑应向代某某赔偿因合同解除所致的实际经济损失,鉴于双方合同中并未对违约金数额或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予以明确约定,本院综合考虑代某某提交的其准备使用KL-3型饲料生产设备批量生产饲料以及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费用方面的证据,对该实际经济损失数额予以确定,不再全额支持代某某此部分诉讼请求。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代某某与被告北京蓝天昆仑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二OO七年八月十五日所签合同解除;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蓝天昆仑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代某某设备款和技术协作服务费共计四万四千二百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蓝天昆仑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从原告代某某处将KL-3型饲料生产设备一套以及技术培训报告和蛋鸡、鱼、猪、鸭、鹅饲料配方等相关技术资料取回,原告代某某对此负有协助义务,相关运输费用由被告北京蓝天昆仑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予以承担;

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蓝天昆仑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代某某经济损失一万元;

五、驳回原告代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蓝天昆仑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八百五十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蓝天昆仑畜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某审判员陈坚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白芳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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