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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天意面业有限公司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洛阳天意面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系许某某之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某某(曾用名刘X),男,1962年元月30日生,汉族,无业。

申请再审人洛阳天意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面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10)洛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面业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申请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洛阳天意面业有限公司称,原审在没有查清事实、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做出了错误调解,代理人的签字,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请求依法撤销原调解书,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刘某某辩称,原审调解书是在扣除他们欠我的工资、提成以及我当庭交付给他们债权凭证后做出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予维持。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工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

二、本案发回西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钱利平

审判员冀新强

审判员王慧芳

二O一O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王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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