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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融创未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3)海民初字第347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海民初字第3470号

原告北京融创未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海特饭店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海泰大厦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融创未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融创未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03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融创未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融创未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一十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融创未来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六百零五元。

审判长李东涛

审判员杨凤新

代理审判员贾冬梅

二OO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胡唯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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