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兄弟时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慧忠北里天创世缘D座住宅楼X层01、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路光,北京市鼎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6)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其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故本案应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审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及的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可向双方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而作为该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东飞仕影音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宋光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oo六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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