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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7月2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7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开封市鼓楼新天地X号楼AX号“梦回唐朝”商店内,因纠纷用拳头将苏××鼻部打伤,致被害人苏××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鼻骨粉碎性骨折,骨片游离,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苏××陈述,证人陈××、于××、刘××、王××、李××证言,法医鉴定结论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苏××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1起至2010年12月20日止)。

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马玉宏

二0一0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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