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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立新诉K-瑞士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6)一中民初字第1485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一中民初字第14857号

原告司徒立新(x),男,X年X月X日出生,加拿大公民,护照号:x。

委托代理人陈志鹏,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K-瑞士有限公司(K-x.),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西湖村奥克雷斯道x号。

原告司徒立新诉被告K-瑞士有限公司计算机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1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司徒立新诉称:原告于2003年3月在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x)注册了域名k-x.cn(简称争议域名),并建立以此域名相链接的网站,宣传自己销售的系列产品。2006年10月13日,原告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简称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寄来的投诉书,得知被告已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要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被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确认争议域名为原告持有、使用,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

经审理查明:

2003年3月17日,司徒立新注册了争议域名,该域名的有效期至2007年3月17日,现该域名仍为司徒立新所持有。

2006年3月,K-瑞士有限公司就争议域名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K-瑞士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域名注册信息查询结果、投诉书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争议域名的注册人现在仍为原告,在没有经过法律程序变更、撤销其注册人身份之前,其仍然享有争议域名的各项权利。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其尚享有权利的争议域名之域名权利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该起诉及其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司徒立新对被告K-瑞士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司徒立新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司徒立新和被告K-瑞士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人民陪审员马晓亚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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