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纪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邮局业务员,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白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利鹏兴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X号华星大厦A座X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中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域名服务合同纠纷
2006年3月27日,纪某某与中北京中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搜公司)订立了编号为YX—x的《域名、通用网址及邮箱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域名合同》),约定:中搜公司为纪某某抢注7个域名,包括www.美国花旗银行.cc、www.牛网.cc、www.国际旅行社.cc、www.北京歌华.cc(各5年)以及www.首汽股份.cc、www.长城润滑油.cc、www.正泰集团.cc(各2年),每个域名每年的服务费为500元;纪某某向中搜公司支付服务费x元;如有域名抢注不成功,中搜公司将退还相应款项。在此前的2006年3月21日,纪某某已经将上述服务费向中搜公司支付完毕,中搜公司也已为纪某某抢注成功了www.美国花旗银行.cc、www.牛网.cc、www.国际旅行社.cc、www.北京歌华.cc和www.首汽股份.cc5个域名,但www.长城润滑油.cc和www.正泰集团.cc至今未抢注成功。后纪某某以该《域名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属无效合同,且中搜公司向其推销上述域名中存在欺诈行为为由,将中搜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搜公司退还x元服务费,并赔偿其因本案造成的误工费、借款利息和精神损害赔偿合计2000元,共计x元。经询,当事人对双方间的上述合同关系和履行情况不持异议,但对纪某某的诉讼请求存有争议。鉴于《域名合同》中涉及的域名均含有国内外知名企业等名称,在使用中容易导致混淆,且对已注册成功的域名至今尚未进行使用,双方均愿意协商解决纠纷。在本院调解过程中,纪某某提出要求中搜公司对已抢注成功的5个域名退还相应服务费的80%,对未抢注成功的域名退还全部服务费;中搜公司仅同意对已抢注成功的5个域名退还相应服务费的60%,对未抢注成功的域名退还全部服务费。
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在反复协商后同意中搜公司向纪某某全额退还未注册的两个域名的服务费,退还已注册5个域名各70%的服务费,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原告纪某某与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解除编号为YX—x的《域名、通用网址及邮箱服务合同》;
二、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纪某某服务费九千七百元;
三、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原告纪某某放弃对编号为YX—x的《域名、通用网址及邮箱服务合同》中所有域名的注册、使用等相关全部权利,由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已注册成功的域名办理注销相应手续。
案件受理费一千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北京中搜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金维克
二OO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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