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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益天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华益天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嘉华大厦B-409。

法定代表人许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英军,北京市中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腾达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永超,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宁,北京市未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益天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益天信公司)诉被告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中信使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益天信公司委托代理人王英军,被告空中信使公司委托代理人于永超、张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益天信公司诉称:华益天信公司系一家从事手机游戏研发及销售的企业。被告经营的空中网(www.kong.net,www.x.cn等)破解并上传原告的游戏软件《魔幻封神1046手机游戏软件》(下称《魔》游戏),供其注册用户免费下载。被告侵权故意明显,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被告赔偿其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20万元;3、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行为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支出费用650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被告空中信使公司辩称:我公司认可原告享有《魔》游戏的著作权,认可我公司是被控网站的经营者,但对公证下载的软件与原告软件的内容同一性表示质疑,对公证下载的软件能否免费使用表示质疑。涉案游戏是由网友上传到我公司空间的,我们公司只是提供搜索服务,我公司收到起诉状后立即删除了涉案游戏软件。破解不是我公司的行为,在2009年原告取得著作权的时候,大量网站就已存在破解软件。原告的索赔数额较大,无事实根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9年9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显示:华益天信公司是魔幻封神1046手机游戏软件V1.0[简称魔幻封神1046]的著作权人。

2010年4月23日,经华益天信公司申请,北京市海诚公证处对空中信使公司经营的空中网部分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公证书显示:使用公证处电脑,打开桌面上的x浏览器并在地址栏内输入“//x.cn/”,进入空中网手机游戏城页面。在“搜游戏”栏中输入“魔幻封神”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页面显示有魔幻封神1046游戏缩略图标。图标下方显示“资费:完全免费”、“类型:角色”、“人气:x”、“简介:游戏已被破解,游戏中会有收费提示,点击确定不扣费…”字样。点击“下载安装”标识,即可下载该游戏。该份公证书另涉及其它8个游戏。

2010年8月6日,经空中信使公司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互联网部分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显示:登录www.x.cn网站,在搜索栏内输入“魔幻封神”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页面显示“手闲网首页》手机游戏》魔幻封神1046破解版”位置有“魔幻封神1046”图标、简介及下载地址,其中包括如下字样:“游戏资费:完全免费”、“更新时间:X-X-X”。点击“下载到电脑(jar格式)”标识,可免费下载魔幻封神1046游戏软件。

2010年8月12日,经空中信使公司申请,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对互联网部分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显示:使用公证处电脑自www.x.com网站下载、安装并运行x浏览器后,在x浏览器地址栏内输入“kong.net”,进入空中网首页,点击“ko游”进入“x.cn手机游戏城”页面。在“搜游戏”栏中输入“江湖双龙传”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页面显示“抱歉,没有找到相关的游戏”。使用IE浏览器登录www.x.com网站,在地址栏内输入“江湖双龙传破解”进行搜索,搜索结果页面显示大量链接,点击其中的第3条搜索结果链接标识,可见“新浪数码部落》手机综合区》手机游戏区》【破解手机游戏】江湖双龙传破解版”位置有注册用户“x”发布的【破解手机游戏】江湖双龙传破解版,发布日期为2009年11月13日。登录论坛后,点击该帖子中的下载标识,可免费下载江湖双龙传游戏软件。在x浏览器“x.cn手机游戏城”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录,跳转的页面上方显示有“家园”、“应用”、“好友”、“消息”栏目,依次点击“家园”、“我的资源”,可在游戏上传页面选择游戏名、分类、语言、介绍、图片、文件并上传江湖双龙传bt版。点击该页面上的“免责声明”,打开的页面显示“空中网个人家园免责声明”,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用户保证拥有上传文件的合法权利,侵权问题由用户负责;空中网不对用户行为负责;如您认为上传内容侵权,应通知空中网删除或断链。此后,返回“x.cn手机游戏城”页面,搜索江湖双龙传,可下载该游戏。

空中信使公司意图以上述两份公证书证明涉案游戏系他人破解、网友上传,华益天信公司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并以空中信使公司可能更改网站为由,对其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身份不予认可。经询问,空中信使公司称用户登录后可见免责声明,登录前看不到关于存储空间的声明。

华益天信公司出具的统计表格显示:《魔》游戏全程共需付费26元/次。

华益天信公司支出了公证费1500元、律师费5000元。

庭审过程中,空中信使公司对公证下载的软件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软件的内容同一性提出质疑。经合议庭询问,空中信使公司表示没听说过另有其它权利人的同名软件。空中信使公司还对公证下载的软件能否免费使用提出质疑,但其收到公证光盘后,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反证据。

上述事实,有原告华益天信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统计表、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公证费发票、律师费发票、《委托代理协议书》;被告提交的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显示华益天信公司是《魔》游戏的著作权人,空中信使公司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空中信使公司虽对其网站下载的涉案游戏与《魔》游戏的内容同一性提出质疑,但不能提供另有权利人的同名游戏软件,更不能提供相反证据加以证明,故本院认定空中信使公司网站下载的涉案游戏即为《魔》游戏。空中信使公司虽对公证下载的软件能否免费使用提出质疑,但未能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交相反证据,本院对其相应辩称不予采信。

空中信使公司提交的证据已经证明,早在华益天信公司办理证据保全公证之前,其它网站已经存在《魔》游戏的破解版,故华益天信公司指控空中信使公司系《魔》游戏的破解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空中信使公司辩称该公司仅提供存储空间服务,并以此为由主张免责,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

第一,空中信使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表明,空中网的个人家园栏目确实提供了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但是,华益天信公司公证日为2010年4月23日,而空中信使公司公证日为同年8月12日。考虑到空中信使公司控制公司网站服务器,存在技术上更改网站程序的便利条件,在原告不予认可的情况下,空中信使公司不能证明该公司在华益天信公司公证日前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

第二,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欲免除赔偿责任,必须“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从空中网个人家园栏目的设置来看,只有在用户登录后才能见到关于信息存储空间的外观标识和声明。未注册用户及已注册用户在未登录状态均不能看到信息存储空间的外观标识,无从知晓空中信使公司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性质,难以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行使通知权利。因此,即使空中信使公司自始属于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该公司未按照《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公开标示身份,仍然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第三,手机游戏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网络行业、游戏行业的惯例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破解”即破坏著作权人为游戏设定的保护性计费程序,使游戏玩家在未经许某、不付报酬的条件下使用著作权人拥有合法控制权的游戏软件作品。“破解版”游戏即为同名游戏的侵权版本,空中信使公司对此应属明知。即使空中信使公司自始即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该公司明知用户上传的软件侵权而未尽合理审查义务,仍然构成侵权。

因此,空中信使公司侵犯了华益天信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空中信使公司称已删除《魔》游戏,但未提交相应证据,华益天信公司不予认可,故空中信使公司仍应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鉴于双方均未对赔偿数额提交充足证据,本院将综合考虑《魔》游戏的市场价值、空中信使公司的经营规模及侵权持续时间、主观过错、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不再全部支持华益天信公司的诉讼请求。华益天信公司支出了一定的公证费、律师费,对于其中与本案有关的合理部分,本院一并支持。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提供魔幻封神1046手机游戏软件的下载服务;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华益天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六万元;

三、驳回原告华益天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九十七元五角(原告预交),由原告华益天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空中信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三百九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蒋强

代理审判员曹丽萍

人民陪审员刘卫星

二O一O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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