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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李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形式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县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3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三井派出所抓获,于2010年3月23日被临时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4月7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4月21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被告人李某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1月14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4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5月28日被浙江省三门县公安局海游派出所抓获,于2010年5月28日被临时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6月5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6月14日被新乡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7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陈在林、王某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因附带民事诉讼,延期审理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李某与李某军(另案处理)骑摩托车外出,行至新乡县X镇X村至大张庄村X路上,在路边小便,认为骑摩托车路过的张某某等人用车灯两次照其,遂不满,预谋后,到李某军家每人拿一根钢管,李某军骑摩托车带着被告人武某某、李某追到新乡县X镇X村北口的路边,被告人武某某用钢管夯打被告人张某某,致使被害人张某某脾破裂。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随案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要求依法惩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武某某、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被告人武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本案没有主从犯之说,均应系主犯;本案中被害人张某某有一定的过错;且被告人武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武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望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武某某、李某与李某军骑摩托车外出,行至新乡县X镇X村至大张庄村X路边小便,被告人武某某、李某、李某军认为骑摩托车路过的张某某等人用车灯两次照其,遂不满,预谋后,到李某军家每人拿一根钢管,李某军骑摩托车带着被告人武某某、李某追到新乡县X镇X村北口的路边,被告人武某某用钢管夯打被告人张某某,致使被害人张某某脾破裂。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x元;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70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现场图、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户籍证明、到案证明、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张xx的证言、被告人武某某、李某的供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某、李某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武某某的辩护人辩称的本案没有主从犯之说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本案不予支持。被告人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武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3月23日起至2013年3月22日止,被告人李某的刑期自2010年5月28日起至2012年5月27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培亮

审判员:冯新源

审判员:王某君

二0一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秦露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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