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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与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1-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秦知初字第1号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秦知初字第X号

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X号。

委托代理人赵树森,秦皇岛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北京雷霆万钧网络科技有限责任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法律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1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郑秀梅

审判员马建荣

审判员汪向荣

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朱秀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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