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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公司与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1996-06-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6)陕经终字第7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6)陕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住宅建设物资供销公司(以下简称住宅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林,陕西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子物资西北公司(又名809库)。住所地:西安市X路引号。

法定代表人江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某,男,三十岁,该公司储运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杨蕊芹,陕西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住宅公司因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西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为,存储在809库的钢:材系住宅公司与建铁公司之联营物资。住宅公司虽为收货人,但未持有领货凭证而持有领货凭证的建铁公司却又不是收货人。在双方均要求提货的情况下,809库以住宅公司手续不全未予发货合理合法,其行为不构成侵权。住宅公司因联营内部纠纷导致提货手续不全延误提货,造成差价损失,责任由自己承担。且联营纠纷及损失已经陕高院调解,现对已经终结审理的纠纷和已处分的权利重新起诉,其诉讼请求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铁路运输规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住宅公司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零六十元由住宅公司负担.住宅公司上诉称:原判认定联营双方共同签订代储代运合同及809库未予发货合理合法不符合事实,认定属重复起诉的观点是对法律程序的误解,且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原判。809库则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要求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住宅公司与建铁公司联营,共同从广州购进一批钢材,于一九九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至七月十九日陆续到达西安东站809铁路专用线,实到中板—百二十七点九八吨,单价四千五百元。热卷板—千零五十四点三五六吨,单价四千零八十元,总货款三百八十七万七千六百八十二元四角八分。其中:一百八十吨热卷板收货人是建铁公司,被其于同年六月八日至七月七日领取。其余钢材的收货人均为住宅公司。建铁公司持有领货凭证后拒向住宅公司交付,又单方于七月二日与809库签订了代储代运合同,为此,联营双方发生纠纷。因此并未办理钢材仓储入库手续。住宅公司多次请求领取货物,809库拒绝交付。仅于七月八日至七月十五日向建铁公司发热卷板十吨。七月三十一日,住宅公司向809库致函,请求提货。要求809库依铁路运输规程的规定,提供的主管上级及本单位的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文件交付货物。表示愿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经济法律后果,否则将不再承担站台等其他费用,并保留索赔的权利。809库仍拒绝交付货物,坚持要求联营双方协商一致再发货。无奈,住宅公司与建铁公司于八月十七日共同向809库致函,表示愿将从广州发来的钢材共同仓储在二家名下,提货样单由双方共同签章,但实际仍未办理入库手续。八月二十日,809库向联营双方发卷板—百三十点一八吨。之后,建铁公司反悔,又单方向809库致函,要求必须凭原始领货凭证和介绍信,并由建铁公司张敏出面方可发货。此后,809库再未交付货物。其间,钢材市场价格急剧下跌,住宅公司为防止损失继续扩大,根据809库的要求补写了建铁公司提卷板十吨的介绍信及再次提货请求书,要求809库不要再介入联营纠纷,按铁路运输规程的规定交付货物,表示保证结清费用,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否则将依法追究809库的经济责任.于是从十一月十三日至十一月十九日从809库领取中板五十五点一五二吨,热卷板五百五十三点一零三吨.建铁公司得知后,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并进行财产保全.西安中院裁定查封了809库剩余的钢材及销售给第三人的钢材.一审判决由住宅公司向建铁公司承担损失赔偿责任,809库负连带责任.住宅公司与建铁公司均提出上诉,809库未表示上诉.二审中,本院责成809库先让建铁公司提货销售,联营纠纷待后处理。经建铁公司同意,不再追究809库在联营纠纷中的侵权责任。本院主持联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而解决了联营纠纷。一九九五年六月八日,住宅公司以809库长期扣押货物,造成侵权损害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809库承担货物差价、贷款利息、业务操作费用、仓储费等项损失三百余万元,并要求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上述事实有货物运单、调拨单、出门证、仓储费收据利息清单、提货请求书、再次提货请求书、提货介绍信、代储代运合同、共同致函、单方致函等等书证、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并经当庭质证并查证属实,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广州发往809专线的钢材系联营双方住宅公司和建铁公司所共有,以住宅公司为收货人妁领货凭证被联营对方建铁公司所持有。依据铁路运输规程的规定,809库既可根据住宅公司提供的有关证件交付货物,也可依据建铁公司的领货凭证交付货物,均不会发生错付情况但809库明知联营双方发生纠纷,延误交付货物会发生重大经济损失,却拒不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盲目介入联营纠纷,押货达三月有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了对收货人及联营双方财产权利的侵害。固然,联营纠纷是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根本原因,但809库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对其拒付货物期间造成的货物销售差价一百一十二万五千四百七十四元四角八分,贷款利息七十二万三千二百五十元三角四分,仓储费七万元等项损失应负主要责任。住宅公司的上诉理由基本成立,但其重大经济损失的后果并非仅由809库侵权所致,故对其诉讼请求不能全部支持。809库关于侵权之诉就是联营之诉的重复诉讼之辩解不能成立,其在联营之诉与本案诉讼中的举证及陈述相互矛盾,又不能合理解释其原因,故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一款(二)项、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西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809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住宅公司赔偿损失一百一十七万九千二百三十四元八角九分。逾期给付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万六千零六十元,由809库负担一万九千零二百七十元,住宅公司负担一万二千八百四十八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常平继

审判员陈合新

审判员赵秦川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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