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某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国际贸易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街甲X号X室,现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赛迪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东某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东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赛迪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本案中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将成果报告提交给位于上海的我公司,且我公司在收到邮件后再对该成果报告进行验收。故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应当是上海,实际履行的行为已经对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地进行了相应的变更。因实际履行地的变更导致该合同中的履行地约定失去效力,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东某某公司与赛迪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本合同自2005年1月12日至2006年1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履行”,故涉案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东某某公司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东某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二○○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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