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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某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7)一中民终字第1026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民终字第102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某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国际贸易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街甲X号X室,现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赛迪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东某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东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赛迪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赛迪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2007)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简称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本案中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将成果报告提交给位于上海的我公司,且我公司在收到邮件后再对该成果报告进行验收。故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应当是上海,实际履行的行为已经对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地进行了相应的变更。因实际履行地的变更导致该合同中的履行地约定失去效力,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属于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东某某公司与赛迪公司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第二条明确约定“本合同自2005年1月12日至2006年1月2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履行”,故涉案合同履行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东某某公司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东某某(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代理审判员江建中

二○○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吴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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