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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希曦•伊缘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金联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1709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17090号

原告北京希曦•伊缘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金港国际花园X幢住宅楼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彦斌,北京市力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联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X街X号C座X室。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

本院在审理北京希曦•伊缘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诉北京金联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希曦•伊缘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希曦•伊缘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希曦•伊缘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9元,由北京希曦•伊缘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林子英

审判员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ОО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自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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