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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诉北京探索者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1142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1420号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甲,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建准软件技术开发部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建准软件技术开发部副总经理,住(略)。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探索者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北洼路X号华澳中心嘉慧苑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X路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科技大学教师,住(略)。

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甲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探索者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探索者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张勇、张某乙,被告(反诉原告)探索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王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甲诉称:张某甲开办的北京建准软件技术开发部(以下简称建准开发部)与探索者公司于2007年8月24日签订《合作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张某甲的x系列软件总价值为255万元。探索者公司同意按此价格向张某甲支付著作权转让费。之后,探索者公司仅向张某甲支付了10万元定金。合同约定被告注册新公司后三个工作日内,再向原告付款40万元人民币。被告已于2007年9月28日成功注册了新公司,但时至今日仍拒不支付到期应付款40万元人民币。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费40万元。后考虑到探索者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而双方合作的信任基础已不存在,2008年6月2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2、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65万元,其中45万是因张某乙到被告处进行软件开发,被告掌握了原告软件的源代码而估计的软件价格,另外20万元是建准开发部停止营业的损失。

被告探索者公司辩称:同意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但不同意赔偿65万元。双方签订的是合作协议,发生纠纷后原告已将加密系统拿走,造成双方不能合作是由于张某乙个性和软件存在重大技术性错误,我方在合作中损失十几万,但什么东西都没得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我方掌握了其源代码,我方仅有x的软件安装盘,该安装盘售价4200元,但原告后来将加密狗拿走了。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损失。不同意原告有关停业损失的诉讼请求,原告停业必须经过正规手续办理,庭审中审判长打电话给建准开发部,显示还在销售涉案软件。

探索者公司并提起反诉,认为张某甲代理人张某乙于2007年8月找到我公司,提出就其拥有的产品x进行合作,并提供了一份张某甲签字的股东会决议,但未提供其它企业资质证明文件。我公司基于对该股东会决议的信任,与其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就x系列软件的收购、转让进行合作。合同签订后,我公司支付给张某甲定金10万元,张某甲同期向我公司提供了x的安装程序和加密锁。但我公司在安装了张某甲提供的程序进行试用后,通过对x一部分功能进行测试,发现存在多处计算错误,便要其解释发生错误的原因。经双方几次沟通,张某乙不认可错误,并在未告知我公司的情况下私下修改部分程序以反驳我公司发现的错误,同时回避其他错误。基于其表现和x的试用结果,我方认为x根本无法正确进行建筑设计使用。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张某乙将相关安装程序和加密锁收回。我方提出终止合作协议,但张某甲一直设置种种障碍。经事后调查,张某甲属于个体工商户,没有其他股东。张某甲采取欺诈手段和我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且协议约定的标的物无法达到正常使用的要求,故提起反诉,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之间的《合作协议》;2、张某甲双倍返还定金共20万元。

反诉被告张某甲辩称,不存在欺诈的情况,提供的软件不存在技术上的问题,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

经审理查明:

1997年5月5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软著登字第x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x,软件名称:建筑结构设计MS系列软件V4.0[简称:建结MS软件],著作权人张某乙、康德孟、张艳、张某甲。

2003年8月22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软著登字第x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x,软件名称x建筑结构设计MS系列软件V8.0,著作权人张某甲、康德孟、张某乙,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开发完成日期:2003年6月28日。

2007年3月7日,国家版权局颁发软著登字第x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x,软件名称x建筑结构设计MS系列软件V9.0[简称:MS软件],著作权人张某甲、张某乙、康德孟,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开发完成日期:2006年2月16日。

建准开发部为个体工商户,张某甲为业主。MS系列软件配有用户手册。建筑结构设计软件x版征订单显示,软件全套52项定价4200元,可购其中的任一组,每组定价1800元,亦可选购其中的任一项或多项软件,每个单项软件300元,原有用户(有记录)更版取费金额为:2004年以前的用户更版,此次更版单机版:1800元/套+50元用户手册费;2004年及2005年的用户更版,更版单机版:1600元/套+50元用户手册费;原为网络版,或单机版,此次更版网络版:3000元/套+50元用户手册费。咨询电话:建准开发部:010-x或010-x。

2007年8月18日,张某甲、张某乙、康德孟、张艳共同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内容为:张某甲、张某乙、康德孟、张艳四人合作开发了建筑结构设计MS系列软件。兹将此系列软件的版权和知识产权授权建准开发部转让给探索者公司,建准开发部可以自己的名义与探索者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具体事宜以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为准。张某乙作为签订合同与办理各项事宜的代表。

2007年8月22日,探索者公司的人员向建准开发部的张某乙发去电子邮件,主要内容为:根据昨日谈判达成的意向与主要原则,草拟了这份合作协议。此协议我方已审核无误,现提交您和康工等其他几位相关同事审核。如有任何疑义,可随时与我协商。其中有关您几位同事的股份比例的条款,我按照您的意见均分,如果您那边有新的想法,请及时沟通,好修改协议。如您那边有任何新的需求和建议,也请及时与我方沟通。我方对我们合作的前景充满信心,也充分认识到我们双方的优势和互补性,并迫切希望可以尽快投入到实际的工作中。因此,如果这份协议您那边几位同事没有疑义的话,我们希望明天就可以签字生效。邮件附件的合作协议中的合作方包括探索者公司、张某乙、康德孟、张艳、张某甲五方,内容包括股份分配、前期事务、财务管理、产品销售、产值与利润计算方案、业务安排、分红方案、其他等条款。

2007年8月24日,探索者公司(甲方,甲方代表徐某某)与建准开发部(乙方,乙方代表张某乙)签订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包括:第一节合作目的双方就合作开发探索者结构设计计算与制图系列软件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共同认可本系列产品的开发应以甲方产品TSSD系列软件和乙方产品x系列软件为基础。双方同意成立新公司以实现开发本系列软件的目的。新公司名称待定,以下均称新公司。双方同意本系列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新公司所有。双方同意甲方拥有新公司70%的股份,乙方拥有新公司30%的股份。第二节x系列软件收购及转让1、x软件资产资金支付1.1甲乙双方认可乙方的软件产品x及其所有版本的总价值为255万元。1.2甲乙双方议定本协议签字生效之日,甲方向乙方支付10万元人民币作为新公司购买乙方产品x系列软件所有版本的版权和知识产权的定金,待新公司经合法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再向乙方支付40万元人民币作为新公司购买乙方产品x系列软件所有版本的版权和知识产权的尾款。1.3上述购买行为应保证:乙方将x系列软件所有版本的版权和知识产权转让给新公司。x系列软件所有版本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作为新公司的资产。乙方将不再销售x系列软件及其所有旧版本,由新公司承接其所有原有客户的技术服务与升级工作。乙方不能再在结构设计领域发展任何软件技术,也不得与其他任何第三方合作在此领域发展软件技术。1.4新公司购买x系列软件所有版本的版权和知识产权支付给乙方的50万元人民币归乙方所有。无论本系列产品开发成功与否,不予退还。2、x软件产品的提供。2.1乙方在收到新公司购买乙方产品x系列软件所有版本的版权和知识产权的50万元人民币尾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新公司提供正式发票,并同时提供x系列软件及其所有旧版本的全部研制资料给新公司。2.2为确保1.3条款中保证的实现,乙方将在适当时间内(半年内)经合法手续结束营业。其所有法律关系与甲方和新公司无关。2.3乙方经合法手续结束营业后,本协议中涉及乙方的事务将由乙方代表张某乙全权负责。第三节合作开发,其中对新公司成立事宜、新公司管理安排、新公司产品销售、产值与利润计算方案、新公司分红方案、新公司业务安排以及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新公司成立事宜中约定,甲方负责募集新公司的注册资金,甲方负责新公司注册成立的一切事宜。

同日,建准开发部张某乙经手收取探索者公司交来的软件转让定金10万元。

2007年8月28日,北京探索者建科软件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同意授权由徐某某、马迎军、张某乙共同出资成立的“北京探索者建准软件有限公司”使用“探索者建准”为企业字号,成立新企业。2007年9月21日,北京探索者建准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探索者建准公司)被海淀工商分局核准设立登记。该公司工商登记材料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法定代表人徐某某。投资者注册资本缴付情况为:徐某某20万元货币出资,马迎军15万元货币出资,张某乙15万元货币出资。

2007年8月30日,探索者建准公司与张某乙签订《技术顾问协议书》,聘请张某乙为探索者结构设计计算与制图系列软件的顾问总工,张某乙负责本系列产品的技术指导,协助本系列软件的设计开发,帮助对客户的咨询、答疑,参与内外的培训等技术服务工作。张某乙的顾问费为每个月7000元(税后)。如张某乙由于个人原因不能承担顾问总工工作,探索者建准公司所支付的顾问费用和临时开支将自动终止,但其拥有的股份依然生效,可由乙方提出有偿转让。

2007年10月27日,探索者公司出具《关于x的测试结果报告》,列出已测功能出错表,其中认为不准确或存在问题的项目包括:一、独立基础:给定作用于基础顶面的柱内力(N,Mx,My),给定基础尺寸及理深,核算基底的反力及基础配筋。1、计算基础底面积应采用标准组合,该软件采用输入的设计值进行地基承载力验算,造成基础面积偏大。应将输入的设计值换算为标准值再计算,或直接在菜单中输入标准值。(也可能软件编制者的本意是:菜单中所谓的设计值就是指的是标准值,只不过叫法有误而已。)2、不等边基础配筋中,按本计算输入的数据,其计算结果,窄方向的基础配筋应当少,长方向的基础配筋应当多。而软件配筋输出结果中,方向正好相反,是否输出结果的表述有误3、经对比计算,该软件计算配筋计算结果偏小。对比软件:x理正。结论:该软件计算配筋计算结果偏小,配筋概念错误。二、螺旋楼梯。初步意见:1、各截面设计内力与例题基本吻合,误差较小。2、本软件在配筋上比x更接近例题计算结果,但抵抗法向弯矩的钢筋与抵抗径向弯矩-扭矩的梯板上下钢筋的组合结果疑有重复叠加,较例题计算结果偏大。对比软件:x手册例题。结论:与例题和x内力计算结果相近,但配筋时有叠加。三、单跨双向板塑性分离式配筋计算。计算时,β取值1.9,是固定值,而理正等软件此值是可以选择的。同时在实际设计中,此值也是应该可以由设计人员指定的。四、梁截面的配筋计算(输入内力计算配筋):根据环境类别,软件自动确定钢筋保护层厚度,从而进一步自动确定as,这种处理方式不妥,as值最好由设计人员指定。五、悬臂梁配筋程序:按照例题,对比TSSD手算……计算结果不正确。六、单跨简支梁配筋程序:按照例题,对比对比TSSD手算……计算结果不正确。七、井字梁楼盖配筋程序:按照例题计算,1、条件中缺少边界条件,井字梁的边框中有三种边界的,常用的是简支,以下较核均按边界为简支。2、Y向梁、X向梁内计算错误。3、按照其自身内力配筋计算错误。对比TSSD手算,计算结果不正确。七、单跨梁,两端简支架:如单跨梁,两端简支梁,将安全等级输成0,就会因为除数为负而死机。结论:数检欠缺,整个程序缺少数据保护。八、单跨梁阳台裂缝、剪力墙、基础、五跨连续梁:简支梁等静立手册的单跨梁正确,阳台正确,裂缝、剪力墙、基础、五跨连续梁细节有误。九、梁:缺少数据保护。十、单跨梁阳台、裂缝、剪力墙、基础、五跨连续梁:简支梁等静立手册的单跨梁正确,阳台正确,裂缝、剪刀墙、基础、五跨连续梁细节有误。总体结论:1、专业比较全面比较详细。2、输入界面凌乱,图形化显示的内容太少,结果的输出太简单。3、软件计算输出结果错误较多,不可直接作为新构件计算的测试依据。4、软件本身对构件计算项目的开发帮助不大,与软件相对应的文档应是可以改进并可用的。5、其中有部分功能与现有的TSSD的构件计算功能是重复的。

探索者公司的证人赵某某出庭作证,证明其受探索者公司的委托,在2007年9月对x结构系列软件中的独立基础部分以及螺旋楼梯部分进行了测试,经测试认为MS软件存在和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不一样,混淆设计值和标准值等错误。

2007年11月5日,建准开发部出具《关于x测试结果报告的核查》,核查结果认为,x软件计算准确,是一套优秀的结构计算软件。同日,因核查和对接软件的问题,建准开发部张某乙以计算机演示的方式向探索者公司的研发和测试人员演示了一些MS系列软件的内容。被告探索者公司否认收到MS软件的源程序和TSZ源程序研发手册。庭审中,原告承认,没有实际向被告交付MS软件的源程序,但认为被告人员在参加演示的时候做了笔记,应掌握了源程序。

2007年11月23日,探索者公司向建准开发部发出中止协议通知,主要内容为:因我公司面对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我方必须采取应对措施,从而使我公司原定开发构件计算软件的方向必须予以调整。在目前的环境下,我公司已无法执行与贵公司确定的开发探索者结构设计计算与制图系列软件的合作协议。经我公司管理层研究决定,从即日起中止和贵公司的合作。对于由此带给贵公司的不便,我公司深表歉意。我公司从即日起开始与贵公司讨论中止原合作协议的方式方法,并着手处理遗留问题。请贵公司能予以理解和配合,谢谢!

2007年11月23日,探索者公司化彬向张某乙发去电子邮件,内容为:张工,您好!我草拟了一份中止协议,请您审查并请您和您公司的其他人员协商,看是否合适。对于我们做的不当的地方,我深表歉意。顺祝:身体健康!万事如意!该邮件的附件是一份中止协议的草稿,主要内容包括:甲方:探索者公司,乙方:建准开发部。1、由于合作因素变化,经双方协商,决定自本中止协议生效之日起中止双方于2007年8月30日签订的有关合作开发探索者结构设计计算与制图系列软件的合作协议。同时,中止由探索者建准公司和张某乙签订的技术顾问协议。2、原合作协议和原技术顾问协议中止后,其中所有条款均被废止,对双方亦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3、甲方放弃已交付乙方的用于购买乙方产品x系列软件所有版本的版权和知识产权的定金,计10万元人民币。该定金归属乙方所有,乙方原有产品x系列软件所有版本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仍归乙方所有。4、甲乙双方均不在本中止协议生效后就原合作协议和原技术顾问协议再做任何补偿要求。5、甲方承诺在任何时候不得侵犯乙方所有的产品x系列软件所有版本的任何版权和知识产权。6、甲方承诺不对乙方所有的产品x系列软件所有版本作任何反编译等逆向工程,并承诺不采用任何手段和方式以获取或使用乙方源代码。7、甲乙双方均应承担为对方保密的义务,承诺保证在原合作协议和原技术顾问协议生效期间所了解到的对方的软件技术、财务、员工等机密信息的安全,并不得利用任何对方的机密信息和产品资料。8、甲乙双方承诺应约束自己和自己的所有员工,均不得在本中止协议生效后在任何公开场合发表有损对方声誉的言论。9、乙方代表在探索者建准公司中原有的30%股份,应在本中止协议生效后的30天内协助甲方办理该股份的转移手续,转移给甲方指定代表。甲方不再给予任何其他补偿。但双方未能达成该中止协议。

2007年11月24日,探索者公司的化彬、建准开发部的张某乙在资料交接存据上签字,主要内容为:一、建准开发部在2007年11月5日向探索者公司提供“关于x测试结果报告的核查”资料5套,探索者公司已于今日如数退还;二、建准开发部在2007年8月29日向探索者公司提供x软件盘1套。配套用户手册4套(8本),配套软件加密锁4支,探索者公司已于今日如数归还。资料交接未完事项:少XXS系列软件用户手册第二册(1本)。

2007年9月、10月、11月,张某乙每月领取7000多元顾问费。

原告主张2007年10月其研发人员张某乙在探索者公司的办公室,将原告的绘图软件和被告的技术软件结合,在探索者公司的电脑上制作了TSZ研发手册,被告掌握了这些材料。被告对此不予认可,表示没有见过TSZ源程序研发手册。

原告提供了一些建筑结构设计系列软件MS-98、x、x的用户评语,以上评语均表示该软件计算结果较为正确,较有实用性。原告方并有两位建筑结构领域的高级工程师李国胜、郭继武出具书面专家证言,认为赵某某资料“独立基础测试部分(含螺旋楼梯)”内容有误,不能以此文说明x软件存在问题,x软件计算结果是正确的。原告称,二人因忙于奥运会的工作,不能出庭作证。

法庭当庭拨打建准开发部订货单上的电话x,接通后询问x软件现在能否购买,得到的答案是还在销售,可以购买,法官询问到哪里购买,表示负责人不在,不能告知在哪里办公,表示只要汇款就可以发货。原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建准开发部已经合法手续结束营业。

以上事实,有张某甲提供的合作协议、软件版权证书、授权委托书、新公司工商登记、关于x的测试结果报告、关于x测试结果报告的核查、资料交接存据、MS用户评语、中止协议通知书、合同签订前的合作协议草稿、x软件用户手册、MS软件2006年征订单、新公司工商登记、技术顾问协议书、未签字的中止协议,探索者提供的合作协议、定金收条、原告取走安装程序和加密锁的清单、软件存在问题的说明、要求终止合同的信函、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x软件宣传页、合作支付的其他费用、x软件应用程序、证人赵某某的证言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原告提供了一份MS软件用户名册,认为MS软件目前的用户有800多家,被告认为该证据是原告自行制作的,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该证据为原告自行制作,且与其证明目的——软件没有质量问题无关,本院不予确认。

原告提供的MS软件源程序、TSZ源程序研发手册,认为被告实际掌握了其软件的源程序,原告还表示法庭不能将TSZ源程序研发手册交给被告,被告表示否认,认为没有收到MS软件源程序,没有见到TSZ源程序研发手册。本院认为,考虑到张某乙到新公司工作了三个月,从事技术顾问的工作,新公司成立的目的也是研制结合各自软件优点的软件,TSZ是探索者的拼音首字母简称,应认为被告了解了原告一定的技术信息和秘密,但无法认定被告手中实际掌握了原告所称的MS软件源程序和TSZ源程序研发手册,不然原告亦不会表示TSZ源程序研发手册仅让被告在法庭上看看,不能拿回,故无法认定被告实际掌握了以上源程序。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开办的建准开发部与探索者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探索者公司称张某甲进行了欺诈,使其误认为建准开发部是有其他股东的公司,而非个体工商户,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欺诈行为的存在。双方合同写明建准开发部而非建准公司,而对于如此大的软件转让、合作项目,探索者公司应事先对建准开发部的性质和人员组成有所了解,见到过相关的授权书,而2007年8月18日的授权书和2007年8月22日邮件内容也可表明探索者公司对建准开发部的性质和人员有所了解。故本院对反诉原告探索者公司有关合同欺诈的主张不予支持。

探索者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张某甲双倍返还定金,其理由是经测试,原告提供的MS系列软件存在重大技术错误,无法合作。张某甲则认为,其软件不存在重大技术错误,是探索者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没有支付剩余40万转让款,并在探索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考虑到双方合作的信赖基础已经丧失,也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用户评语以及相关专家的证言表明原告的MS软件受到用户好评,较为正确和具有实用性,不存在计算错误,被告主张存在重大技术错误,但并不申请法院进行鉴定,仅凭被告证人证言并不能证明张某甲提供的MS软件存在重大计算错误。而且任何软件由于设计人的局限性或者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不可能是十全十美、完美无缺的,对于软件采用的计算方法有所争议,或者存在一定范围的误差亦是行业内正常的现象,专业人士之间亦可能对某些标准如何操作存在意见的分歧。双方之所以进行合作,目的也是在现有软件的基础上进行改进,研制更完善、更好的软件。另外,双方的合作协议约定被告探索者公司待新公司经合法注册成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再向原告支付40万元作为购买MS系列软件所有版本的版权和知识产权的尾款,无论本系列产品开发成功与否,不予退还。而对于如此重要的项目,被告应事先进行对软件的深入了解和测评工作,其签定合同后再进行测评,并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显示其签定合同时欠缺慎重考察,不够严肃。此外,从2007年11月23日被告员工发给原告的中止协议通知的内容看,有“因我公司面对的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我方必须采取应对措施,从而使我公司原定开发构件计算软件的方向必须予以调整。在目前的环境下,我公司已无法执行与贵公司确定的开发探索者结构设计计算与制图系列软件的合作协议……对于由此带给贵公司的不便,我公司深表歉意……请贵公司能予以理解和配合……”,“对于我们做的不当的地方,我深表歉意”,“由于合作因素变化”等语句和用词,可见,本案中更大的可能是被告出于市场环境或双方合作因素变化的考虑,特别是经测试后感觉原告的软件存在一些和被告软件设计方式或思想不同的地方,对于构件计算项目的开发帮助不大等原因考虑,违约不愿支付剩余款项,亦不愿再继续进行合作。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在新公司成立之日起3日内再支付40万元,之后张某甲再向被告提供x系列软件及其所有旧版本的全部研制资料给新公司。而实际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在张某甲没有收到40万元的情况下,经探索者公司要求进行软件测试,张某乙到探索者建准公司担任顾问,并对探索者公司提出的技术问题进行解答,探索者了解了部分MS系列软件的设计原理甚至某些源程序。可见,应认为被告探索者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在双方均提出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特别是考虑到目前双方已经失去了合作的信任基础,合作陷于僵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应予解除,而解除权应为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时间为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解除合同,并到达被告之时,即2008年6月2日本院组织再次证据交换之时。

关于解除合同后的后果。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探索者公司作为给付定金的一方,未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剩余的40万元,已经违约,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对于原告张某甲要求赔偿65万元的诉讼请求,考虑到原告并未将软件著作权转移到新公司的名下,软件著作权仍归原告所有,双方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合同权利义务约定并未实际完成,而被告仅是在合作过程中通过张某乙的讲解等方式接触了某些MS软件的设计思想、方法或源程序,而非张某乙已实际将源程序提交给了被告、被告并已全盘掌握MS系列软件所有内容的情况。在合同解除之后,探索者公司尚负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或者透露上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接触的源程序或其他的技术秘密的后合同义务。现在未有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际使用这些源程序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原告的权利,没有使用就没有被告的获利或者原告的损失,故对原告要求就被告掌握软件源程序的估价赔偿45万元的部分不予支持。当然,如今后原告发现被告有侵权使用其软件源程序等情况,可通过提起侵权诉讼的方式另案主张权利。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停业损失20万元的部分,考虑到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建准开发部已经法定程序停止营业,经本合议庭现场电话联系,显示该经营部还在营业销售MS软件,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尚有其他损失的存在,以及该部分损失超出了10万元定金,故对其此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双方签定的合作协议不仅包括软件著作权转让的内容,还包括成立新公司的出资、股份分配以及新公司成立后的分红、经营等内容。但考虑到探索者建准公司的出资方式和持股人员与合作协议并不相同(工商登记材料显示,探索者建准公司的股东是三个自然人许海洋、马迎军、张某乙,而双方合作协议约定的股东是探索者公司和建准开发部,探索者建准公司是三个自然人货币出资,而合作合同约定全部由探索者公司出资),从现有证据来看,无法得出探索者建准公司是严格按照双方合作协议成立的新公司的结论。另外,探索者公司已成为独立的经济实体,其亦有公司章程的存在,其命运应由其股东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加以确定。对于该公司是否继续经营,几个股东是否和如何进行股权转让或者公司清算等问题,本案中无法一并处理,需要各方当事人考虑公司章程的规定后决定,相关当事人可另案起诉,通过公司股东间的股权转让或其他公司诉讼方式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二OO八年六月二日起,原告(反诉被告)张某甲(北京建准软件技术开发部)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探索者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之间于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签订的《合作协议》解除;

二、驳回原告张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北京探索者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三百元,由原告张某甲自行负担(已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反诉原告北京探索者软件技术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于庆洲

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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