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益久基业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安DDB(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2413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24132号

原告北京益久基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X号西座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祥,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成芳,北京市嘉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安DDB(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远洋国际中心D座X层。

法定代表人鄢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客户经理,住(略)。

原告北京益久基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益久基业公司)与被告国安DDB(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国安DDB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益久基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祥、吴成芳,国安DD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益久基业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专业从事信息技术服务的公司。2008年1月,国安DDB公司将其承揽的中外运敦豪公司广告业主中2008年电子期刊的制作任务委托给我公司完成,约定由我公司按照国安DDB公司的要求先制作电子期刊的框架,之后每月更换一期内容,全年完成12期,国安DDB公司支付我公司x元报酬。同时双方约定我公司即时开始工作,之后再签定书面合同。合同开始履行后,国安DDB公司的业务经理袁某作为具体负责人,通过电子邮件和我公司进行了沟通。我公司从界面设计、程序编写等工作开始,征得国安DDB公司的满意,完成了电子期刊的框架设计。框架完成后,我公司开始制作每月的电子期刊,但直到我公司作为两期的电子期刊,国安DDB公司却始终未支付任何报酬,并对签定书面合同进行推诿。2008年2月4日,在我公司的一再要求下,国安DDB公司出具了书面凭证并承认未签定书面合同的过错,同时确认了我公司已经完成两期电子期刊以及应当支付我公司x元的报酬。此后,我公司多次持该凭证要求国安DDB公司付款,均遭到拒绝。我公司认为,国安DDB公司的不付款和故意不签定书面合同的行为违反双方约定,侵犯了我公司的权益。现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安DDB公司支付我公司劳务费x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3倍支付从2008年2月4日到付清之日起的利息。

国安DDB公司辩称:第一,我公司和益久基业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其以劳务费索要x元没有证据支持。第二,我公司工作人员袁某2008年2月4日签署的文件是一个附条件的法律行为,该文件所附的条件是“请将目前类似‘服务器’、‘功能模块’开发等一系列的技术参数,安全性、级别等提交给我公司(2月13日下午之前)”。益久基业公司没有将上述内容在2月13日之前交付,故合同没有成立,也不应当付款。第三,2008年2月4日签署的文件付款金额大小写不对应,益久基业公司不能证明其完成了1-2月的页面设计、群发邮件和租用服务器的工作内容。综上,我公司请求法院驳回益久基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益久基业公司和国安DDB公司开始合作,由国安DDB公司委托益久基业公司进行中外运敦豪公司DHL电子期刊11月和12月两期的制作和发送。具体工作是国安DDB公司提供电子期刊的框架,益久基业公司进行内容的替换和修改。在合作期间双方签定有书面合同,也都按约履行了合同。

2007年12月,国安DDB公司找到益久基业公司,提出委托益久基业公司成套设计制作x年电子期刊的事项,具体的委托制作内容包括“相关页面”、“页面制作”、“执行及维护”、“功能模块”、“域名”、“虚拟服务器”6个部分,合计制作费是x元。此次合作双方并未签定书面合同。益久基业公司接受了国安DDB公司的委托,开始进行x年电子期刊的制作。

2008年2月4日,国安DDB公司向益久基业公司出具了一份书面函件,其中打印的内容是:国安DDB公司与益久基业公司关于x年电子期刊项目进行合作,益久基业公司已经基本完成1、2月特刊的工作,由于国安DDB公司流程复杂,付款周期较长,致使合同至今无法签定,款项没有支付,在此表示深深的歉意,本次合同金额为x元,本月支付x(零万陆千贰佰伍拾玖元整),我公司争取于2008年2月28日与贵司签定合同,并支付本月费用,否则,贵司有权停止一切工作。此外,在上述打印内容的下方还有一行手写文字,内容是:请将目前类似“服务器”、“功能模块”开发等一系列的技术参数、安全性、级别等提交给我公司(2月13日下午之前)。

对于益久公司和国安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诉讼中,法庭询问益久公司,益久公司提出与国安公司之间已经不存在合同继续履行的基础,不要求继续履行该合同,但就此没有提出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2008年2月4日的函件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经济交往中订立合同的形式有多种多样,我国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益久基业公司和国安DDB公司2007年就已对制作DHL电子期刊的事宜进行过合作也签定过书面合同。基于此次合作形成的信任关系,国安DDB公司通过口头的形式提出委托益久基业公司来制作2008年DHL电子期刊,益久基业公司也接受了委托实际进行了制作工作,虽然没有采取签定书面合同的形式,但在国安DDB公司和益久基业公司之间依然成立委托创作的合同关系。这个事实在2008年2月4日的函件中也得到了确认。该函件中,国安DDB公司对双方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的事实予以了确认。由此,本院认定在国安DDB公司和益久基业公司之间成立由国安DDB公司委托益久基业公司制作2008年DHL电子期刊的合同,该合同系当事人之间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的双方应当受此合同的约束,按约履行合同。关于国安DDB公司答辩称2008年2月4日函件中的手写内容是合同成立条件一节,本院认为,从该条款的内容看只是对交付提出的单方要求,没有证据表明这已经成为合同的条款。因此,关于国安DDB公司提出因为条件未成就从而委托合同未成立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争议的委托合同系口头形式,具体的履行标准和履行期限并不明确。但是在2008年2月4日,国安DDB公司向益久基业公司出具的文件对已经履行的合同部分进行了确认,此部分条款是确定的。在该函件中,国安DDB公司确认:益久基业公司已经完成了2008年1月和2月电子期刊的工作,国安DDB公司应当在2008年2月份支付x元。现已查明国安DDB公司并未支付该笔款项,因此国安DDB公司未按期付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其应当承担继续支付x元的责任。对此,国安公司辩称2008年2月4日签署的文件付款金额大小写不对应。本院认为,从委托合同的总金额看是一年的费用,制作两期的费用大约是x元,2008年2月4日签署的文件小写金额是“x”,而大写金额是“零万陆千贰佰伍拾玖元整”,显然小写金额才是正确的付款金额,而大写系笔误。这一点从汉字表述的习惯看也是成立的。因为如果表述的数字没有万位,并不需要在大写时写“零万”。

此外,由于国安DDB公司迟延支付价款,其还应当承担赔偿益久基业公司该款项利息损失的责任。益久基业公司主张自2008年2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倍计算,依据不充分,本院不予全部支持。由于2008年2月4日的函件中,国安DDB公司承诺的付款期限是2008年2月支付,故起算日期应当是2008年3月1日起。而利率部分翻3倍计算没有法律依据,本院参考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逾期支付贷款金额违约金的文件,酌定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息水平基础上加收30%确定利息,支付到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国安DDB(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益久基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一万六千二百五十九元,同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并加收30%的标准支付至付清之日的利息;

二、驳回北京益久基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国安DDB(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元,由国安DDB(北京)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双玉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人民陪审员冯立森

二OO八年十月日

书记员巫霁

书记员薄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