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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诉中华书局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8)二中民初字第1642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初字第16427号

原告吴某,男,美利坚合众国公民,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沈常勇,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华书局,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丰台区太平桥西里。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华书局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华书局法律顾问助理,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吴某起诉称:吴某的父亲是原北京市副市长、著名历史学家、社会活动家吴某,吴某系吴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吴某作品的著作财产权。近期,吴某在北京灿然书屋(原中华书局读者服务部)购买到中华书局出版的吴某遗作《明史简述》一书。吴某认为中华书局未经许可,出版上述书籍,侵害了吴某的著作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中华书局停止侵权、在《光明日报》、《北京日报》上向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吴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5000元。

被告中华书局答辩称:2005年7月,中华书局出版了“大家说史”系列作品,其中包括《明史简述》一书,作者署名“吴某”。2006年4月,吴某的亲属持吴某出具的委托书,代理吴某对中华书局的前述出版行为进行了追认,同时和中华书局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中华书局依照该合同取得了吴某涉案作品《明史简述》一书的专有出版权,并依约支付了相关稿酬,故请求法院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华书局同意于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向吴某支付已出版的涉案《明史简述》一书的稿费一万一千二百元以及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二千五百元;

二、在中华书局向吴某支付上述款项的基础上,吴某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涉案事宜再无其他纠纷;

三、中华书局如需再版或者重印涉案《明史简述》一书,

吴某同意与中华书局签订出版合同;

四、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二百零五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一百零二元五角,由中华书局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οο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静

书记员孙春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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