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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41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尉氏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秀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因地边纠纷与本村村民曹X发生厮打,曹X被至左侧肋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卢某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曹顺各项费用x元,取得被害人曹X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X的陈述,证人曹X、李XX、曹XX的证言,法医鉴定结论,协议书,被告人卢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某某伤害被害人曹X的情节轻微,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管制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鑫

审判员杜俊豪

审判员沈凤丽

二Ο一Ο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孙军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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