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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甲、孟某与祁某乙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4-12-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藁刑初字第00147号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4)藁刑初字第(略)号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祁某甲,男,1934年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藁城市X村人,住本村。

诉讼代理人祁某福,系祁某甲儿子。

自诉人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女,46岁,汉族,文盲,藁城市X村人,住本村。

诉讼代理人李贵霞,河北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祁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司机,藁城市X村人。

辩护人牛某某,藁城市X区恒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自诉人祁某甲、孟某以被告人祁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04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祁某甲的诉讼代理人祁某福、自诉人孟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贵霞、被告人祁某乙及其辩护人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自诉人祁某甲、孟某诉称:2004年3月29日,被告人祁某乙在与祁某甲有争议的宅基地处挖土时,祁某甲赶到跟前制止时,被祁某乙推到沟里,并用水浇到祁某甲头上,还用铁锨向祁某甲头部扬土,后祁某甲被送到藁城市人民医院治疗9天,经法医鉴定为轻伤。2004年4月9日,祁某福与孟某去丈量宅基地尺寸时,祁某乙纠集其家人对孟某、祁某福进行殴打,致孟某头皮裂伤并造成脑震荡,被送入藁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8天,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要求追究被告人祁某乙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人祁某乙辩称:祁某甲的伤是他自己躺倒造成的,我只往他身上泼水、扬土来。我承认打孟某来,我同意调解。

被告人祁某乙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祁某甲的伤是他家人所致,应由他自己承担,孟某的伤是他找上门来才发生吵打的,对她所花医药费应适当承担。

经审理查明:2004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祁某乙在与自诉人家有争议的宅基地挖土,自诉人祁某甲坐在挖掘机前不让被告人挖,被告人往祁某甲身上扬土,并泼水,造成祁某甲L2、3椎体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造成经济损失2316.8元。2004年4月9日下午,双方再次发生互殴,被告人祁某乙用砖头将孟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造成经济损失2554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

1、被告人祁某乙供述:3月29日上午我正在挖土,祁某甲过来不让挖,坐到挖掘机前边,我就和他吵,我没打他,我往他身上扬土来,用手往他身上泼水来,他就在地下打滚,后来就停了,段春恒见来。

2004年4月9日下午2点钟,我正在盖房子,祁某福、孟某、祁某义、赵梅菊、祁某福的妹夫、祁某福的外甥几个人拿着铁锨要挖地槽,我就不让挖,然后就吵起来了,他们几个就围住了我,就推搡,打开我了。祁某福、祁某义、赵梅菊他们三个把我按到地上,赵梅菊用砖砸我,砸到我肩膀上了,后来乡亲们把我拉起来了。我就打祁某福、孟某、祁某义,打到孟某头部,哪一边我记不清了,用砖头打的,头部出血了。

2、自诉人祁某甲陈述:3月29日我吃过早饭,我的儿媳妇孟某就对我说,祁某乙又挖咱家的土哩,我就和他一块去了,到了我家的宅基地后,李志青正用一个挖掘机挖土,我就坐到挖掘机的前边不让他挖,他两口子就用土往我脚上和头上扬,还往我的脸上吐,后来他两口子又推了我几下,以后的事就记不清了。就推了我几下,没有打。

3、自诉人孟某陈述:2004年4月9日我被马庄村的祁某乙和他媳妇李志青给打伤了,那块宅基地发放给我家好几年了,祁某乙硬要占,我家不让就打开了架。我的头部是祁某乙打的。4月9日我和我丈夫祁某福拿着尺子到宅基地上准备量尺寸,祁某乙家两口子就和他家亲戚等好多人不让量,我家就和祁某乙家吵了起来。赵梅菊和我孩子叔叔祁某义都出来了,当时我们要量尺寸,祁某乙拿着菜刀就不让量,那时祁某乙家孩子姨夫就上前抓住我丈夫,照我丈夫的鼻梁上就是两拳,我见那人打我丈夫我就往前走要拉开他们,祁某乙家两口子从后边就把我按在地上,祁某乙用菜刀照我头上砍了一下,把我头砍破了,我就晕倒了。

4、证人祁某义证:2004年4月9日下午3点左右,我在我哥祁某福家歇着,我哥和我嫂找尺子出去量地,不一会就听到外面吵起来了,我跑出来想劝,刚不多一会就来了一个四十多岁、光头的人,当时我哥祁某福正在和祁某乙家人争吵,那人上来二话不说,揪住我哥就打,我就赶紧上去拉,那人顺手拿了一块砖头,照我头面部就砸开了,我就用胳膊挡,这时祁某乙爱人李志青也用砖头往我后背砸,后来被那个光头按倒在一个水坑里,面冲着下,我就什么也看不清了。后来才听说那个光头是祁某乙家小孩姨父。

5、证人赵梅菊证:昨天下午3点左右,我听见祁某乙家和我家儿子祁某福吵架就出来了,当时祁某乙手中拿着棒子,祁某福和他媳妇拿着盒尺,要量尺寸,祁某乙就回家拿了一把菜刀,祁某乙还没来得及剁盒尺,祁某乙孩子姨夫就上前抓住我儿子京福照着鼻梁子就是几拳,我一看打我儿子就上前,我就被祁某乙媳妇他们三个女的抓住头发打了一顿,我就不知道事了。当时她们围住打我,我没有看见怎么打的孟某。

6、证人祁某福证:2004年4月9日下午我和我媳妇孟某到宅基地那去,我拿着铁锨和盒尺,准备用盒尺量量后收拾收拾,我们去后我村祁某乙拿着棒子不让我们用尺子量,我就开始吵。不知什么时候祁某乙拿着切菜刀,不让量,并说如果量就弄死你们,我就拿着铁锨想按着他家的沟整整,还没有整,祁某乙家孩子姨夫就上前抓住我的铁锨说要干吗呀,同时用拳头照我鼻梁骨和左眼就打了几拳,立敏父亲就要打我,我就要和他们打架,被人拉住,连推带搡就到了北边一个土沟里,把我按倒了,立敏的父亲用拳头照我身上乱打,后来我又翻身起来,那里立敏的孩子姨夫就和我兄弟正在打架,那边立敏他们正在打我媳妇,当时挺乱,别人就把我搂着推到了胡同里。

7、证人祁某省证:2004年4月9日下午2点钟,我去祁某乙家看,在屋里坐了会听盖房子的人说外面吵吵哩,我就出去了,看到祁某福、祁某义还有两个男的不知道叫什么名字,他们都拿着铁锨,赵梅菊吵开了后拿了块砖头,祁某乙拿着菜刀要剁他家尺子,然后就吵开了。我就去拉祁某乙,赵梅菊就用砖头照我头上砸了一砖头,我的头上就流了很多血,别人就把我抬走了,他们之间是怎么打的我没有看见。

8、证人胡银利证:2004年4月9日我去给祁某乙家送楼板,去了后看到两个男的和一个岁数比较大的女的正和祁某乙、李志青吵架、推搡,我就过去拉,他们说我拉偏架,说我是梅花村的,要打我,听说是祁某福的兄弟用砖投我,我就躲,祁某福就推我,把我推倒在水坑里了,后来就有人把我送回家了。

9、证人李志青证:4月9日下午2点多,我正在屋里听到外边有人喊我,我就出来了,出来和祁某福家吵了几句就回去了,回去后听着他们还吵就又出来了,看到祁某福、孟某他们拿着尺子我就坐到尺子头不让他们量,祁某乙、祁某福他们就吵,赵梅菊、孟某就把我按倒在地上,赵梅菊用砖头往我后背上打了一下,祁某乙过来就把赵梅菊拉开了,祁某福家妹夫过来就要打我,张英敏过来就把祁某福的妹夫拉到一边去了,我见他们按着祁某乙去拉,也没看到他们是怎么打的,只看到他们身上有血。赵梅菊用砖头打我孩子姑姑来,把头打破了,流了很多血。

3月29日上午我用挖掘机在挖土,祁某甲就过来了不让挖,他就坐到了挖掘机前边,我就和他吵,吵也不让挖,谁也没有打谁,他没有伤。祁某甲的媳妇说你怕死呀,你土上躺着去,他就土上躺着去了,我们一看他在土上躺着我们就回家了。段春恒见来。

10、证人靳老分证:4月9日下午4点,我开推土机给大队修机子,看到祁某乙家与祁某福家打架,当时离得比较远,只看到他们两家用砖头乱投,谁投住谁,谁打住谁我没看清。我看到孟某和祁某省头上有血,别人有没有血我没有看到。

11、证人张春海证:4月9日下午4点我听着他们两家吵架哩,出来一看,看到祁某乙和祁某省头上有血,孟某头上也有血,我就拉,他们就不打了。她俩头上的伤是谁打的我没有见。我看到祁某乙的孩子姨夫和祁某义正在撕扯,祁某福用砖就投,没投住祁某乙孩子姨夫,投到了祁某义的头上,祁某义的头上就出血了。赵梅菊和祁某福身上的伤没看到是谁打的。

12、证人张东伟证:3月29日上午我从那地方过见他两家吵架来,我没有见打,后来就走了。

13、证人魏京艳证:我见他们两家吵架来,祁某乙往祁某甲身上扬土来也泼水来,祁某乙打祁某甲我没有看见。祁某乙没有推祁某甲。

14、证人段春恒证:那天(3月29日)我有事从那路过,见他们吵架来,我没有见打,祁某乙往祁某甲身上泼水来,也往祁某甲身上扬土来。我没有见推。是他自己坐到挖掘机前面的。

15、证人祁某辰证:他们打时我没有见,打过后我才看到的。

16、自诉人祁某甲、孟某的法医鉴定,结论为轻伤;

17、自诉人祁某甲、孟某的医药费等票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乙虽未打、推自诉人祁某甲,但承认往祁某甲身上泼水、扬土,且有祁某甲法医鉴定佐证,应认定祁某甲的伤系祁某乙所致。祁某乙致伤孟某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综上,被告人祁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由此给二自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自诉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祁某乙已将赔偿款押至我院,属酌定从轻情节。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祁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祁某乙赔偿自诉人祁某甲、孟某医疗费、陪床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870.8元。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田殿英

审判员李君霄

审判员王红思

二OO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孙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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