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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3-01-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庆刑一初字第11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3)庆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1999年4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取保候审,后外逃。同年8月19日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2001年10月14日被告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日再次被取保候审,2002年8月16日被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看守所。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200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发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大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1999年4月1日22时许,在潘某某承包的鱼池将包玉成用木棒伤害致死。李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李某辩称自己没有用木棒打被害人包玉成的头部。

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1日22时许,(略)喇嘛仓屯居民包玉成等十人到本镇X村居民潘某某承包的鱼池下网偷鱼,被潘某某的儿子潘某发现,告知潘某某及合伙捕鱼的李某、赵某某等人。被告人李某从晾房子东侧拿起一根杨木棒,随同潘某某等十余人来到偷鱼处,看见包玉成正在下网偷鱼,就对包玉成说:“你挺野蛮啊,赶紧把挂子起出来!”随后举起木棍向包玉成斜肩带背打了一下,接着又向包玉成头部打去,被包玉成用左胳膊挡住。李某又用木棍击打包玉成的头顶部,包玉成被打后双手抱头蹲下。李某去追其他偷鱼人,返回时又遇往北走的包玉成。与李某同时返回的赵某某用木棍向包玉成后腰部打了一下,包玉成撒腿就跑,被李某追上,用木棍从后面向包玉成头部连击两下,将包玉成打倒。包玉成被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李某于2002年10月1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李某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1、赵某某1999年4月2日证实:李某手里拿了一根二尺多长,直径四厘米左右的木棒。我们就在后面追,看见李某追上那个小孩(指死者),向那个小孩头顶部打了一棒子,腰上一棒子,这个小孩就被打跪下了,当时就跪在冰面上了。后来,我看见那个小孩自己站起来了,继续往北走。李某打完他之后继续追那三个人。我也去追那三个人,我们追了半天没追上就往回走,在冰面上又碰见这个小孩了。他一看我们回来了,又开始跑。这时李某又追上去了,用手里的棒子又打了小孩头顶两棒子,我看见小孩又跪在冰面上,然后就趴下了。我和潘某(潘某某)在后面喊“别打了”。等我们打完仗回家时,潘某说李某打的那个人是罗锅,是个大人。赵某某的几次证实的情节基本一致。2、潘某某1999年4月2日证实:有个不算太高有点罗锅的人还没等跑呢,我们的人就到了。这时我听赵某说你还下呢,就开始用木棒打上了。李某也跟着用木棒子打上了。我也没看清具体打在罗锅什么部位。罗锅被打完后侧身倒在冰面上,大约五六分钟后我们回来看见罗锅侧身趴在冰面上,也没看清身上哪有伤。李某拿的木棒子有两尺长,赵某的有一米半长。潘某某1999年4月6日证实:跑出一段后我看见我右前方三四米远处有一个小罗锅正往北走,李某超过我就奔小罗锅去了,跑到小罗锅身后用左手拿木棒朝小罗锅头上从上向下打了一棒子,具体打在哪了我没看清。李某这一棒子打的很重,棒子打折了一截。我看见小罗锅身子一歪。紧接着赵某某跑过去用右手拿木棒照小罗锅身后打了一棒子,打在了小罗锅的后腰部。之后小罗锅就斜着身子倒在冰上了。潘某某几次证实的情节基本一致。3、邹春娇1999年4月2日证实:回到鱼凉子听李某说“打仗时你们干啥了,你看我还揍小罗锅两棒子呢。”我说:“你打他那么点的人干啥,他都四五十岁了”。李某说:“我不知道呀。知道他那么大岁数我就不打他了”。没看见其他人打。4、邹春雷1999年5月25日证实:看见李某、赵某某奔小罗锅去了,其他人奔别的地方去了。看见赵某某照小罗锅的后腰抡两下,李某照小罗锅脑袋打了两棒子。听李某说“小罗锅真抗打,我又给他回回炉”。5、李某的舅舅黄贵民证实李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刑警大队证实。6、潘某1999年4月2日证实:看见李某拿个木棒子先冲过去打一个驼背的人。1999年5月25日证实看见李某用木棒子朝小罗锅头顶部打了一棒子。7、王建军1999年4月17日证实:回晾房子之后听李某说:“这棒子不结实,一打就折了”。8、潘某1999年4月2日证实:听李某说:“打仗时你们干啥了,你们看我,小罗锅让我两棒子就打倒了,第一棒子打完他要起来,我又打他一棒子,小罗锅就趴下了”。9、王振辉1999年4月2日证实:听李某说他还打小罗锅两棒子呢。10、李某1999年4月2日供认用木棒子打了小罗锅头部,将木棒子打折了。用的是干的杨树棒子,不带树皮,黑天看见是白色的,两头不齐,粗细均匀。11、(99)杜公法鉴字第X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包玉成系生前被他人用木质棍棒打击头部颅脑损伤而死亡。上述证据来源合法,经公诉人当庭出示,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用木棒击打被害人包玉成的头部,致包玉成颅脑损伤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其本人在案发后有过供述,且有证人赵某某、潘某某等人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李某关于没有用木棒打击包玉成头部的辩解理由不成立,不能采信。鉴于本案被害人包玉成偷鱼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李某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可依法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德玉

审判员张华

审判员陈守国

二○○三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汪洪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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