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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1973年12月11月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1999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2009年6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6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周至县看守所。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一○年五月七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某乙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刘某甲、刘某乙共同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x元,×××、×××经济损失x元3角。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原审法院遂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2009年6月7日15时许,被害人×××酒后在周至县X乡X村家中,因琐事与妻子×××发生争吵厮打,被告人刘某甲(×××的表妹夫)途经×××家门前,见状进屋劝阻时与×××发生争吵厮打,刘某甲用木棍在×××身上及头部等部位乱打,致×××头部受伤,两人还继续厮拉。刘某甲打电话又叫来被告人刘某乙,刘某乙进门后用小木凳扔向×××,但未打中,刘某乙便在杜脸部扇一耳光、胸部击打一拳,后被他人劝开。刘某甲给村民×××一百元让给杜看病,×××等人叫来村诊所的医生×××对杜的伤口进行了处理。在现场抢救时,刘某乙帮助医生救治。后×××让打120急救电话并把×××送往医院救治,杜因救治无效于6月11日在家中死亡。经法医鉴定,×××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报案材料证明,其哥×××于6月11日死亡,请求公安机关查处。

2、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情况登记表证明,2009年6月13日,接到×××的报案材料即于6月14日立案侦查,经传唤被害人之妻×××,查明了该案。

3、公安机关抓获经过证明,公安人员于6月16日将刘某甲、刘某乙抓获归案。经审讯,二被告人对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

4、法医检验证明,被害人×××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而死亡。其全身多处条形中空型皮下出血符合棍棒状物体作用所致。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周至县X村X组西宝路X号×××家,东边东北角有一房间,该房门为木质单扇门,房间内北头为东西向火炕,炕上褥子上有面积为25×20cm血迹,炕上西墙上2.25m下方有少许点状血迹。

6、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证明,送检的涉案工具两根木棍上均未检见人血。送检的×××家东卧室被套和墙壁上血迹均为人血,且均系×××所留的概率为99.99%。

7、证人×××(×××之父)证明,他从×××家后门院墙窗底拿的两个半截木棍上边还隐隐有点血迹的样子,他就把木棍交到派出所了。

8、物证提取笔录证明,在周至县X乡X组×××家大厅,提取被害人的家属×××提供的木棍两截(一根断为两截)。

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人员在户县看守所将7根长短、特征不同的木棍让被告人刘某甲辨认,刘某甲辨认后确认X号木棍是他打被害人的凶器。并当庭辨认后亦予确认。

10、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经刘某甲指认,侯家村X村一组×××家客厅和东边房间,是他打×××的地方。刘某乙指认,侯家村X村一组×××家的客厅和东边房子附近,是他参与殴打×××的现场。

11、证人×××证明,2009年6月7日,他和×××等人到×××家打麻将。下午4时许,×××因找不到火钳子和妻子×××发生争吵、厮打,后被拉开。×××躺在大门口,×××在里面房子骂李。后刘某甲跑出来说×××:“你成天打架,没人管,你是男的,咋能打女人”×××说:“你少管。”刘某甲抓住杜的衣服,说:“我就要管!”在杜的胸口打了一拳,杜就用手中火钳子类的东西打刘某甲,他过去拉架,刘某甲用拳在他的脸上打了一下,后刘某甲用一根木棍打×××。×××把刘某杜拉开,他看到×××头上、脸上全是血,在西边房子门口站着,刘某跟前站着骂杜,刘某一个人打电话说:“我跟一个人打架,你赶紧过来。”刘某乙来了,进门说:“你还打人呢”等话,刘某甲给他100元让他给×××看病,他和×××把×××叫来,给杜缝针。刘某乙进门如何打的,他不知道。

12、证人×××证明,刘某甲路过×××门口看到杜打×××,刘某甲就骂杜:“成天把×××打来打去的。”还用手中的伞打杜脖子,杜用手里的火钳子打刘某甲几下,两人就厮打在一起,刘某始对杜拳打脚踢,后来拿一个板凳在杜身上乱砸,直到把板凳打散架,又从地上捡起木棍打×××,把杜打倒,×××头上都是血,杜说:“你今天把我往死打,反正跟你不得完。”刘某甲打电话给别人说:“你过来,×××说和我没完。”过了几分钟,刘某乙就进来了,进门就骂×××,还用凳子扔过去,是否砸上杜没注意,后被人拉开。后刘某甲给了×××100元钱让给杜看病,他和×××到卫生院叫医生,医生给杜缝了伤口并包扎。

13、证人×××、×××证明,2009年6月7日中午1时许,他、×××、×××,还有另一个村民在×××家打麻将,玩了没有多长时间,杜骂×××,好像是要什么东西,李也骂杜,杜拿了一把长长的刀子把大厅的小麦袋子都割破了,两人越骂越凶,他们几个人拦不住,他就先走了。

14、证人×××(村医)证明,6月7日下午6点至8点之间,×××来他诊所,说×××碰伤了让他过去。杜头部有二处伤,左眼上额有一处缝了两针,头顶右侧有一处缝了四针,他缝针时,杜不停的吐,酒味很浓。约一小时后,刘某甲又来诊所,让给杜挂吊针,他又去给挂了吊针。约四十分钟后,来人说跑针了,他又过去,看杜情况不好,就让打120急救。当时缝针时,有人帮忙,其中有刘某乙。

15、证人×××证明,2009年6月7日下午,她和刘某乙等人在村口化肥站门口打麻将,刘某乙接了个电话,说不打了,刘某甲和人打架,刘某乙就到×××家,她也跟着过去了,刘某“你敢打我栓平哥。”拿小凳子要打×××,被拉开,后又拿铁锨要打杜,被人拉开,刘某甲说刘某乙不要打。后刘某甲给×××100元让给×××看病。

16、被告人刘某甲供述,2009年6月7日下午4时许,他从×××家门口路过,看见他表姐×××在门口躺着,他过去对×××讲:“你俩一天都忙忙的,吵啥架呢。”杜讲:“我家的事不用你管。”他说:“我就管,不行我还要收拾你。”杜用手里的火钳子在他肩膀上打了几下,他就抓住杜的衣领,用拳打杜,因杜手中有工具,他就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在杜身上打,杜用手挡,他就在杜腿上打,杜弯腰在地上拿工具,他一棍打在杜的头上,当时杜的头就流血了。他在门口给刘某乙打电话,说他跟人打架了,叫刘某乙过来,正说着,杜扑过来要打他,他俩又厮打在一起。刘某乙来后边走边说:“杜嚣张的,还敢打我栓平哥。”即用拳打×××,被人拉开。刘某乙把他拉到一边说:“你把×××打成这样了,满身是血。”×××说和他不得完,刘某乙听到这话,就拿一把铁锨还要打×××,他夺下铁锨让刘某乙先走了。他还给了身边一人100元,让找医生去给×××看病。

17、被告人刘某乙供述,6月7日下午4、5点的时候,刘某甲给他打电话,说:“我在×××家打架,你赶快来。”他去后看见刘某甲把×××从东边的房间拉出来,他顺手拣了个板凳向杜丢过去,没打上,他准备打杜,被刘某甲挡住,看到×××满头是血。他在×××脸上打了一巴掌,在胸口打了一拳,后被拉开,直到医生来处理完伤口后他才离开。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劝架中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厮打,遂持械殴打被害人,并叫来被告人刘某乙参与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甲系致人死亡的直接责任人,系本案主犯,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本应依法严惩,唯本案系其劝架中语言不当所引发,且其还有委托他人救治的行为,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被告人刘某乙参与伤害犯罪,系本案从犯,依法可减轻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西刑初字第X号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满德利

代理审判员张忠平

代理审判员马党库

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张清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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