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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甲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顺刑初字第466号

公诉机关(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甲(绰号二豹),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2月1日被(略)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4年6月1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04年6月1日起至2006年6月2日止)。因涉嫌盗窃,于2005年12月26日被拘留,2006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顺义区看守所。

被告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收购赃物,于2005年12月26日被拘留,以涉嫌收购、销售赃物,于2006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略)顺义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乙,(略)华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甲犯盗窃罪,被告人朱某某犯收购、销售赃物罪,于200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富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甲、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贾某甲于2005年12月25日夜间,窜至(略)顺义区X镇X村,盗窃李某丙停放在此的夏利牌小轿车(车牌号:京x)一辆,价值人民币350元。窃后,欲将该车销售给被告人朱某某时,被民警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甲、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丙的陈某、(略)顺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略)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被告人贾某甲还坦白交待于2005年10月20日、11月27日夜间,先后到(略)顺义区X镇X村西路X号门外,五里仓小区X号楼东侧楼下,分别盗窃李某戊、高某某昌河牌微型面包汽车各一辆,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x元。后将该二车分别存放于陈某处和其家中。赃物均已起获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戊、高某某的陈某、证人杨某某、陈某、王某某、贾某丁某证言、(略)顺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略)顺义区人民法院(2000)顺刑初字第X号刑事书、(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刑假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被告人贾某甲于2005年10月30日夜间,到(略)顺义区X镇X村中街二里X号门外,盗窃张某己停放在此的松花江牌微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x)一辆,价值人民币6300元。后将该车低价销售给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并将该车销售给殷某某。该车已起获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甲、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己的陈某、证人殷某某的证言、(略)顺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略)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被告人贾某甲于2005年11月17日夜间,到(略)顺义区X镇X村,盗窃伊某某停放在此的松花江牌微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x)一辆,价值人民币6800元。后将该车低价销售给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并将该车销售给岳某庚。该车已起获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甲、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伊某某的陈某、证人岳某庚、岳某辛、刘某壬、吕某某的证言、(略)顺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略)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被告人贾某甲于2005年11月21日夜间,到(略)顺义区X镇X村,盗窃曹某停放在此的松花江牌微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x)一辆,价值人民币6800元。后将该车低价销售给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后将该车藏于家中,该车已起获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甲、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曹某某陈某、(略)顺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略)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辩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被告人贾某甲于2005年11月29日夜间,到(略)顺义区仁和地区X街X号门口,盗窃任某某停放在此的松花江牌微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x)一辆,价值人民币6800元。后将该车低价销售给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并将该车销售给张某癸。该车已起获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甲、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任某某的陈某、证人张某癸的证言、(略)顺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略)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七、被告人贾某甲于2005年12月18日夜间,到(略)顺义区X镇X村东前街X号院门口,盗窃丁某某停放在此的松花江牌微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x)一辆,价值人民币6000元。后将该车低价销售给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并将该车存放于张某某处,该车已起获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甲、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丁某某的陈某、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略)顺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略)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八、被告人贾某甲于2005年12月21日夜间,到(略)顺义区仁和地区X村X街X号兴旺批发部门前,盗窃张某某停放在此的松花江牌微型普通客车(车牌号:京x)一辆,价值人民币x元。后将该车低价销售给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收购,并将该车藏匿于(略)顺义区X村桥下,该车已起获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甲、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某、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略)顺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略)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略)公安局顺义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并销售给他人的行为,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已构成收购、销售赃物罪,应予惩处。(略)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贾某甲犯有盗窃罪、被告人朱某某犯有收购、销售赃物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贾某甲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贾某甲在被抓获后能主动交待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罪行,系坦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在被抓获后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贾某甲,系立功,故其辩护人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对被告人贾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被告人朱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判决如下:

一、撤销(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刑假字第X号裁定书。

二、被告人贾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与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未执行的刑罚二年零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朱某某犯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2月26日起至2006年12月25日止,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朱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杨某民

人民陪审员梁家齐

人民陪审员郑谊群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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