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盗窃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刑终字第01453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41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略);198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1999年5月因销售赃物被治安拘留十五日;1999年7月因销售赃物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3年3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6年5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二00七年三月一日作出(2007)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某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某某于2006年11月17日下午14时许,在本市西城区X路口东南侧安福大厦西北角的自行车存放处,使用随身携带的锥子等作案工具撬锁盗窃被害人胡某某的“都市风”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80元,后被查获。被告人刘某某盗窃时所使用“T”型锥把、三个锥头已起获并在案扣押。赃物被起获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一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人马某某、吴某某、李某某的证言、物证赃、证物照片、北京市西城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书、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西长安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起赃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北京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99)京劳审字第X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86)年度刑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3)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3)一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案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所有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刘某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前罪未执行完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上诉人刘某某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他在撬开自行车锁后,放弃了盗窃意图,自动中止了犯罪行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上诉人刘某某在二审审理期间未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一审判决所据证据,收集合法,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等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人刘某某关于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他在撬开自行车锁后,放弃了盗窃意图,自动中止了犯罪行为的上诉理由,经查,抓获刘某某的保安人员马某某、吴某某的证言证明了他们发现刘某某利用携带的作案工具撬开了被害人的电动自行车锁,推车离开犯罪现场时,将刘某某抓获;目睹刘某某实施盗窃全过程的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与马某某、吴某某的证言一致且相互印证;刘某某在预审期间供述了他起意盗窃后,利用随身携带的工具将车锁撬开,准备将所窃车辆推离犯罪现场时被抓获,其供述与证人证言所证实的内容可以相互印证,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刘某某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并且全部盗窃过程已实施完毕,所盗车辆已经置于刘某某掌控之下,在案的证据均不能证实刘某某在盗窃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意图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其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关于犯罪中止的相关规定,故刘某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刘某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刘某某关于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庭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王少华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陆银燕

代理审判员高嵩

代理审判员张虹

二○○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冯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